二、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2016年《法治蓝皮书》发布了《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一文,报告采集到36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多由公益性环保组织提起。在36起环境公益诉讼中,有35起是由11家公益性环保组织提起的,占97。22%;剩下的1起由行政单位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贵州、云南、江苏无锡、浙江等地,在实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都将检察机关列为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多由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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