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宜兴胚胎继承案引发的对于因实施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的胚胎的法律地位、胚胎权利归属的探讨,以及对于这种特殊的随着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如何进行法律规制等现实问题的浅析。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将胚胎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的进行保护,可以进行继承,但同时要注意对其胚胎监管权和所有权处置的限制。73550

毕业论文关键词:胚胎继承 所有权 法律原则

On Legal Regulations embryos inherit- Yixing embryo inherits case centered

Abstract : Inheritance Case of Yixing embryo for embryo because artificial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used to produce legal status , ownership rights and embryo , and for this particular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new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s arising in practice how the legal regulation and other practical problems of analysis 。 In practice, I believe that we can be the embryo as a special protection thereof , may be inherited , but pay attention to restrictions on their regulatory and ownership embryo disposal 。

Keywords : embryo inherits; ownership ;laws principles

目录

一、 胚胎继承问题的产生背景和现实困境 1

(一)胚胎继承问题的产生背景 1

(二)胚胎继承问题的现实困境 1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胚胎继承问题的规制 2

三、从宜兴胚胎继承案看人工胚胎继承的法律规制 2

(一)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 3

(二)胚胎能否作为继承的标的物 4

(三)实施人工生殖辅助技术订立合同的定性 5

(四)胚胎的监管权和归属以所有权的限制 5

(五)法院判决的适用裁判法律依据。 6

四、结语 6

参考文献 8

致 谢: 9

一、 胚胎继承问题的产生背景和现实困境

(一)胚胎继承问题的产生背景

随着不孕不育症的发生率的逐年上升,以及对于婚姻观念的改变而伴随着的同性婚姻,不婚zhuyi的比例的不断上升。因为医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现今社会产生了很多伦理和法律问题。

备受公众瞩目的宜兴胚胎继承案的出现,使得法律界对于胚胎继承问题得到较多讨论。江苏宜兴的沈杰和刘曦在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因未能自然生育,实施反复促排卵和实施人工授精手术失败,于2012年8月要求在南京鼓楼医院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刘曦于2012年3月5日入住鼓楼医院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在此期间其与医院签署了《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该文件中指出“如果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过程中产生剩余样本,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医院代为处理等”。2012年9月3日于医院签署《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和《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在实施试管手术过程中,一共获得4枚冷冻胚胎,对于手术中获得的剩余配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其次在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保存有一年期限且需支付相应费用,逾期则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技术的机构有一定门槛要求,必须由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的条例的规定的机构才可以实施,并要求该机构在实施该技术时要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对于在实施人工受精中产生的胚胎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不告诉患者或者违背患者意愿情况下,将实施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配子、合子和胚胎转让给他人或由该医疗机构或者其它科学机构进行科学研究。  在经历过几次失败后,终于成功获得4枚受精胚胎,但为了预防取卵后当即移植受精胚胎会引起“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便与刘曦预约了移植胚胎的日期,在预约移植胚胎的日期到来之前,2013年3月20日刘曦和沈杰夫妇发生了车祸,刘曦当日死亡,沈杰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由于沈杰、刘曦都是家中独子,双方父母对于沈杰和刘曦父母在鼓楼医院已经成功培植成功的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产生了争议。以及由于在审理中发现,保存胚胎的鼓楼医院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有关联性,将鼓楼医院列为第三人。由此引发了作为本文的核心争议的受精胚胎的性质、归属和裁判的法律规制等问题。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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