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胚胎继承问题的现实困境

对于因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而产生的胚胎的法律地位的性质界定、胚胎的权利归属、胚胎的监管、处置,以及此种方式产生的胚胎是否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并适用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都未有明确的规定以及统一的理论认识。同时作为一种新的医学技术的发展而带来的这种新的生殖方式,对于公众的心理接受能力,以及道德伦理角度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都亟待解决。作为我国胚胎继承第一案的宜兴胚胎继承案的出现,更是引发了人们对于胚胎继承问题的研究探讨,诸多法律和现实问题摆在眼前。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胚胎继承问题的规制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关于胚胎继承的规定包括: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关于个人合法财产做了列举,同时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兜底性的规定,即除了公民的收入、房租、储蓄外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对于其他合法财产如何界定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在实践中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这种因实施人工生殖辅助技术而产生的胚胎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并未明确规定。

现行实践中对于实施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的胚胎的法律规制,仅有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以及卫科教发[2001]143号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等规范性文件。

摆在眼前的现实问题是,现行继承法施行于1985年,而前文所述的卫生部颁布的办法和规范虽然颁布于继承法施行之后,但2001年距今也有15年之久,面对日新月异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很明显现行的法律规范制定时还不足以考虑如此诸多问题,现行的继承法便未对胚胎继承这种新的问题作出提前规制。综观我国现行继承法,仅规定了对于胎儿的特殊权益保护,但这种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也仅有继承法28条规定的特留份制度来加以法律规制,即对于出生为活体的婴儿特留一部分财产,供该胎儿继承,但其前提为该胎儿出生且为活体这两个必要条件下,即该胎儿脱离母体,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民事权利主体时才产生继承,而对于胚胎这种人类发育早期阶段的形态的保护,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对于早期胚胎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也未有共同的认识,我国立法领域对此还处于空白阶段。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三、从宜兴胚胎继承案看人工胚胎继承的法律规制

宜兴胚胎继承案作为我国胚胎继承问题的第一案,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代表性,所以笔者试图通过浅析该案的法律关系来厘清在胚胎继承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由相关医学界权威课本中概述,受精或克隆后的阶段为前胚胎期,我们将该时期的胚胎叫做早期胚胎。人类生命起源的最开始的细胞形态为体外早期胚胎,该时期的胚胎经过细胞持续分化、成熟,而成长为承继传递DNA的新的生物个体,使人类得以不断发展延续。但我们不禁要问了,人类是怎么起源的,这个问题困扰了历代钻研科学的学者,一直是一个未解的问题。同时,不管科学理论界最后是否证明人类的起源来自于精子和卵子的结合之时,我们都不能够等同于直接赋予受精胚胎作为“人”的主体地位,给予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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