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忽视法定程序和合法证据,对具体案件作出不客观的评论或者评价,这些评论或者评价形成舆论,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极大的损害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实质上,它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审判独立,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 媒介审判是传媒滥用舆论监督权的一种表现,是自身角色定位发生偏差、侵犯审判独立的表现。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冲突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冲突表现

司法与传媒的性质决定了媒体与司法二者的矛盾与对立。审判独立需要独立和封闭的环境,而传媒需要的是公开和透明的环境,二者之间的对立不可避免。舆论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审判独立的特性,侵害了审判独立。而司法界本能地排斥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始终消极的面对舆论监督导致的种种不良后果,而不是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去消除不良后果带来的负面影响。

1。司法机关消极对待舆论监督

我国逐步落实的审判公开制度,逐渐加深了司法界对舆论监督司法实践活动的了解,进一步加强了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受限较多的舆论监督,同时对舆论监督的排斥和抵触依然存在,认为增加矛盾是舆论介入的必然。因此,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采取回避、限制甚至拒绝媒体的采访报道的做法,大大减弱了舆论监督司法的效果。普遍存在的案件请示制度、案件审批制度等,实际上都是剥夺了媒体对必须公开审判案件决策程序的了解和监督。 

2。舆论监督侵蚀审判独立

在正确引导舆情、促进国家民主等方面舆论监督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不当的舆论监督也不利于维护审判独立和司法权威。近十年来,舆论以监督司法为由,侵犯审判独立性的现象比比皆是,其可能导致错误引导公正舆论,漠视审判独立,践踏司法公正的严重后果。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侵蚀审判独立的主要表现不尊重审判独立性和权威性,未审先判现象普遍。缺乏法律素养的媒体人员大篇幅报道法院正在审理,甚至还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案件,任意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定罪,给审判独立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现行体制下,舆论对案件的先行定罪给办案法官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考虑到社会的稳定,或照顾大众情绪,部分法官在审判时顾虑较多,也就影响了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如果舆论已经先行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法官在审判时就会考虑的更多,有时甚至会迎合舆论做出违心判决,特别有疑点的案件,法官往往放弃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判,而选择做出有罪判决,尤其在量刑时表现的更为明显。

通过分析以下图表可以发现,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滥用舆论自由会干扰司法的公正独立,减弱司法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性,最终丧失法律信仰。因此,遵循司法程序,尊重审判独立,慎重地进行舆论监督变得尤为重要。要全方位、客观的进行报道,保障另一方享有的同等表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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