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重大过失的情形,我国学者对其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它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有的则反对。将它与故意的形态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它在主观上的恶意要轻于故意的情形,而且,它不同于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当初起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大部分的学者对于是否将重大过失纳入明知范畴的问题,持赞同意见。以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为主要代表,他们分别在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关于重大过失的详细看法。 一般情形下,产品责任里的缺陷,是因为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者设计时的过失所造成的。如果产品生产者发现了产品里的缺陷之后,可以预见即将发生的损害结果,但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却未能预见,或者是生产者、销售者可以预见却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在现实案件中,重大过失也可以导致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消费者的各项损失,法律规定的补偿性赔偿往往是不够的,同时,在社会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是比较弱势的,和处于强势社会地位的大企业们相比,他们不具有与其相抗衡的能力,这样的情况下是不利于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的。因此,不将重大过失这个主观因素纳入惩罚性赔偿的内容里,在司法审判中会使得加害者有机可乘,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重大过失纳入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之中。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美国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比我国宽泛了许多。 美国大部分大州对惩罚性赔偿主观内容的描述是丰富多样的,所以其适用范围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范围也更为宽泛,这与我国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谨慎态有所不同。以美国的德克萨斯州为例,受害者要求惩罚性赔偿,只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那么他要求赔偿的理由就完全成立,法院就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判决。在美国的新泽西州,受害人向法院请求惩罚性赔偿,他需要向法院证明:加害者在主观意识形态中是存在恶意的,他特意的行为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行为都是受主观恶意的影响。或者,加害者可以预见并且明明知道产品会对使用者的安全造成严重伤害,但是却故意的对问题视而不见。那么受害者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该制度扩大了加害人的主观形态的内容,更有利于打击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更大范围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例如,在美国的麦当劳咖啡烫人案件中,麦当劳服务生由于没把咖啡的温度调好,比规定标准高了几度,老太太不小心烫到自己的腿,被诊断为三级伤残。法院判决对麦当劳进行惩罚性赔偿,罚金为270万美元。服务生的疏忽大意也符合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求,这件事不仅消费者得到了赔偿,更有利于警示企业,使他们在服务大众的过程中,更加遵守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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