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救济途径的概述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1。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也称公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时,必须注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以下因素: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是车辆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使用车辆的人。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不构成交通事故。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具有一定交通意义的道路之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可以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是因过错或意外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四是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交管部门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交通事故责任有四种类别:全部、主要、同等以及次要责任。违反规章制度的,违反本法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比较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起到同样作用的行为,双方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同等责任。总之,当事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确定责任大小。 论文网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救济途径的法律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规定了公安交管部门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制作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但对这一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没有规定。

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鉴定结论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主要起证据作用,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所以,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没有法律依据来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

全国人大法工委《<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答复》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上述文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当事人对这一行为不服的,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目前,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时,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且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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