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有一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其内容借鉴了英美“民事保护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以得出,在我国反家暴法中,人身保护令的定义为申请人依据自身或其他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向法院作出申请,法院依据此申请所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禁止性规定。

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人身保护令的特点

1、人身保护令保护范围广

此部反家暴法中将家庭暴力范围扩大化,精神层面的暴力行为也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在此前,精神暴力还仅仅是一个概念,是一个被讨论的对象。与身体上的暴力行为相比,精神上所遭受的暴力就很难举证。日常生活中通常会有这样两种情况。第一,有些施暴者从来不会在家庭以外的地方表现出谩骂、恐吓以及威胁等精神暴力行为,或者在谩骂过后立刻道歉非常反复无常,受害者就没有证据和证人来证明他受到了暴力对待。第二,中国“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想会导致本可以作为证人的周围邻居或者目击者们从思想上排斥举证或者根本就不认为这是家庭暴力,使得受害人举证陷入困难。精神暴力一经加入家庭暴力范畴,会逐步减少受害人举证的难度,使人身保护令更有执行力。文献综述

2、人身保护令保护对象广泛

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即指异性伴侣同居或同性伴侣同居时,或者已经离异的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不平等暴力行为等过去在法律上很难界定为家庭暴力的行为,目前已经等同于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不再以婚姻或者性别为界限发生举证困难的问题,人身保护令对这些群体依然适用。

3、人身保护令申请主体有所扩大

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申请人范围,申请人不仅只是受害人本身,从另一角度说,有困难的受害人可以就近或者以自己最可能的方式向周围邻居求助。

4、首次明确学校等社会团体的告诉义务。

此部反家暴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学校、医院、居委会村委会等的告诉义务,甚至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处罚。反家暴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各学校、医院、救助机构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的告诉义务,没有依法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不仅使得非司法机构对家庭暴力事件的监管力度更强更有效,相应的也使得人身保护令的实施和执行得到一定的保障。

三、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的缺陷

(一)缺少对财产的保护和救济

我国反家暴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着重禁止了施暴者对受害者的人身伤害,缺少对财产的保护和救济。与中国法庭相比,美国的法庭讲究自由和对抗,法官有很大权利衡量并作出相应的措施保障施暴者远离受害人居所的同时,施暴者对财产作出的处分不能影响受害人正常生活。也就是说,法官有权要求在授予民事保护令的同时,要求被申请人交出对一些家庭财产包括汽车、电器等的使用权,从而保证施暴者不能以私自处分家庭财产的方式威胁受害人,同时也保护了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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