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缺乏长期监督机构
我国反家暴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没有具体的没有对施暴者的长期监督的条款,这就导致人身保护令的实际禁止时效短,对施暴者的强制力不足。纵观其他有民事保护令立法历史的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长期监督机构以保障其民事保护令的实施。英国有一个“家暴黑名单”的制度。英国法律规定政府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簿”,有家庭暴力历史的家庭成员被记录在案,警方有专员长期监督、定期回访,这对抑制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有很好的预防作用。从另一方面讲,有对被申请人的长期监督机制就有对申请人或受害人的长期保护机制。加拿大政府在社区设立避难所,给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直到她们找到安全住所。避难所将始终置于警方的保护之下,让施暴者无法接近,以保障受害者的心理和人身安全。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三)禁止接触条款规定抽象
我国反家暴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但是,美国民事保护令的内容中有这样的规定: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人常去的场所,包括住所、学校、工作地点以及其他场所。这种禁止性规定难度高强度大,一般都要依靠GPS来实现,而使用GPS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都由施暴者来支付 。美国依靠以GPS测量距离的方式来执行禁止接触条款。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保护令则有这样的规定“命相对人远离下列场所特定距离:被害人之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经常出入之特定场所。” 台湾立法则以规定具体距离的方式来执行禁止接触条款。这两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保护令制度中的禁止接触条款都有十分明确的执行方式或非常清楚的具体界限来支持。而中国人身保护令只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并没有提及如何用实际有效的措施来实施,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强制禁止被申请人在正常生活和工作情况下无意进入申请人或被害人所在的特定区域,或者以此断定被申请人对被害人有再次暴力的意图。这给人身保护令授予之后的监管和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