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法律对不动产之抵押适用登记生效zhuyi原则,如果没有进行登记,那么不可以成立抵押权,所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转让该财产,且其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本文中没有登记的抵押财产一般强调的是动产。《物权法》第188条设定了动产抵押权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动产抵押没有经登记是发生在动产抵押设立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动产,买受人为善意且不存在过失,就可以基于《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故在抵押物为动产而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抵押物交易行为合法有效。此时,抵押人需要独自承担不对抵押物登记而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风险。文献综述

二、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创建抵押之后,抵押人最终对抵押财产有权处置与否,是解决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法律效力最先要考虑的问题。若抵押人拥有处分权,抵押人便可以擅自转让抵押财产,而无需取得抵押权人的许可;如若抵押人没有处分权,抵押人就须取得处分权才能处分或者之后得到处分权,方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行为。

(一)抵押物的处分权对抵押人的重要性 

抵押权形成以后,抵押人对于被抵押物品依旧拥有占有的权利,物品抵押人仍然对于抵押物品拥有占有、利用与从中获利的权利。在财产抵押期间,财产抵押人假使处理被抵押物品,对于抵押权持有者与受让者的权益都有影响。我国对于被抵押物品转让的立法,一般会分析下面这几个部分:首先,要保护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置不可以影响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其次,要保护抵押权不能涉及到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物权;最后,要保护第三人不因标的物存在的抵押权而在以后受到追索。故怎样缓冲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的的利益,便成了规范抵押物转让法律设定的关键点。

(二)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设定了抵押权以后,抵押人没有失去对于被抵押物品的拥有权力。按照《物权法》中的第四十条明确的相应所有权的实质与作用,物品的抵押人属于抵押物品的所有权人,肯定能够对被抵押物品实施利用、获利与法律层面上的处理,还可以在抵押物品的合理使用获利的领域中将被抵押物品实施事实层面上的处理。也就是说抵押人不是由于构建的抵押权导致失去对于被抵押物品在法律层面的处理权利,抵押人不需要在构建的抵押关系没有以后才能转让被抵押物品,抵押权人同样不能因为这个要求第三方和抵押人的交易合同失效或者所有权转让行为失效,还有就是于其他的债权者对于这个抵押物品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抵押权人不能够妨碍这个执行,只是单单的对于被抵押物品变卖价款需要优先获得补偿 。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内容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对于抵押人的处分权,一般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方式。由于事实上的处分通常会改变抵押物的物理形态,会影响到抵押权人的权益,因此,除了对抵押财产进行有益的保护、保存行为外,抵押人一般不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事实上的处分。而法律上的处分通常不会涉损害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因为抵押权具有追及力,故抵押人可以继续行使法律上的处分权,主要有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1。抵押人依然可以就抵押财产为他人创建抵押权;

2。抵押人依然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 ;

3。抵押人依然可以出租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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