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旅游法》中关于导游回扣的焦点及分析

 1。“零负团费、强迫购物”

《条例》中指出旅行社不得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或者通过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零负团费”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导游人员在接到旅游团前不仅不赚钱,反而还要拿出部分给旅行社,这就是所谓的导游“买团”现象,因此这些钱要靠导游使游客消费赚回来。《旅游法》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问题都有严格规范,这有利引导规范导游行业健康发展。笔者采访的华东线导游认为,完善有关导游的收入薪酬标准已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否则在新局势下,导游的积极性会严重受挫。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2。回扣没了,收入“缩水”

《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同时,《旅游法》规定,导游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不得诱导、欺骗和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付费旅游活动。这些规定就意味着导游的回扣将大幅度减少,以至于很难维持导游的基本生活。不过好在《旅游法》要求旅行社依法与在职导游工作者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应得的工资薪酬以及为其缴五险一金等,这有效的保障了导游的基本工资薪酬,有利于缓减回扣猖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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