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访受理范围过广
从我国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涉法涉诉方面的信访一般是由于冤案,错案或者有些不公平案件产生的,可是综合当前形势来看,涉法涉诉方面的信访过多的话就会在司法权威以及司法的独立方面产生动摇,并且会轻易地造成行政权制约司法执行。在出现涉法涉诉方面信访的情况下,相关部门的领导会采取自我直觉的方式进行指导,如果案件还处在审理诉讼中,有关领导的指导会引导判决结果的走向,哪怕案件已经判决结束,领导的指示也会左右整个案件的发展。
(五)信访表现形式不当
信访行为不当在当前社会环境中体现为有预谋的集体性上访、联合署名的上访数量陡涨。现阶段国家信访问题大体上集中在改革劳动保障方面、干部作风、农民、涉及法律涉及诉讼等方面、河流空气土壤等污染以及拆迁补偿款及拆迁户安置等。部分不法分子会利用人民群众渴望解决实际问题的迫切心情,以及普通农民没有知识文化和上访经验等漏洞,煽动群众寻衅滋事,从中寻找机会对国家安全进行冲击和破坏。
(六)信访机构不作为
为了政绩考核和切身利益等因素,某些地方官员在面对群众的信访问题时,不仅不解决群众的诉求问题,反而通过一些恶劣手段进行掩盖和打压,通过一些不正当渠道甚至违法手段进行解决。相当一部分地方部门对于民众的诉求直接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大大降低了自身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从而使得民众对于政府部门机构持有一种失望的态度。从而大大增加了社会问题的产生。
(七) 信访实施依据不足
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情况下,已经实施多年的《信访条例》深刻反映了国家信访制度仍然需要大力建立健全符合实际需要的立法。特别要解决现行的法律在效力方面比较低层的问题,国家唯一颁布的关于信访制度的法规就是《信访条例》,而且还是国务院临时颁布,没有到法律层面,国家急需制定一部适用于中国信访制度的法律并及时颁布实施。并且在仅有的一部法规中,依旧没有明确表明在信访制度中,法律的主体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和拥有的权利。文献综述
(八)信访机构设置不完善
国家信访机构体系相当不健全而且不是单独存在的。国家并未设置专门的部门对国家信访案件进行解决,大部分情况下是让一些兄弟部门分配合作处理。并且对于一些界限模糊的信访案件,有关部门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因为国家未能设置专门的部门,所以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会缺少相对应的法律专业人才,导致案件一拖再拖,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使得违法现象大量存在。
三、法制化路径下中国信访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人治”和“法治”间的矛盾[ 朱应平。信访制度的法制化研究[J]。河北学刊,2010]
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来看,上访自古就存在并且在一直演化发展,现如今的上访和古代的直接诉讼有一定的联系。几乎所有信访人脑海中都会有一种清官情节,所以在快速发展的现实社会中,依旧有很多人相信这种清廉公正的说法。从不同的层面来说,信访群众也是社会经济的第一接触体,他们在上访途径中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找直接领导,因为民众知道直接领导对于直系的官员有任命调动权利,那么直接领导就肯定有权利监管制约直系的官员,甚至能够亲自了解情况并且解决民众的问题。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直接领导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民众解决问题,使得法律的公平性得到体现,但是与此同时这也避开了法律的合法性,等于说用一个错误去纠正另一个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