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城乡规划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
本文主要分析江苏省有关城乡规划的司法实践,所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取了江苏省高级、各中级和各基层法院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有关城乡规划的判决共30份[ 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ww。wenshu。court。gov。cn)],并以此为依据研究中国城乡规划的司法实践。
对该地区的有关城乡规划的司法判决的研究重点是:第一,归纳概括所选案例的共同点,也比较其不同之处;第二,找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划分
在抽取江苏省各级法院有关城乡规划的30起判决中,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而提出诉讼的有8起,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出诉讼的也有8起,分别占总数的26。7%。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有7起,占总数的23。3%。要求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有4起,占总数的13。3%。关于行政许可的有2起案例,关于行政规划的有1起案例。由此可以看出,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城乡规划领域中最容易成为审查对象的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不作为,因为这些都最直观最直接影响到了公民的合法利益。(见表格2-1)
表格2-1:
行政行为 案件数 所占比例(%)
行政强制 8 26。7
行政不作为 8 26。7
行政处罚 7 23。3
行政确认 4 13。3
行政许可 2 6。7
行政规划 1 3。3
(二)按行政机关的身份划分
在抽取的江苏省各级法院的30起判决中,被告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8起,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是乡镇政府)的有8起,规划局8起,住房与城乡建设局2起,市场监督管理局1起,管理委员会1起,共同被告为某办事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一起案件,共同被告是某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国土资源局的有1起案件。由此可以看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局和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乡镇的城乡规划工作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1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条)。不过仍存在极少数行政机关盲目进行执法活动却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发生。
表格2-2:
被告 案件数 所占比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 26。7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 8 26。7
规划局 8 26。7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 6。7
市场监督管理局 1 3。3
管理委员会 1 3。3
共同被告 2 6。7
(三)按争议焦点的内容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