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与第六十四条的区别在于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内,且处罚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以上这些条款都是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得相关条文,规定了只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就必须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以及未取得该证或者不按照该证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措施。由此可以看出,在城乡规划司法案件中,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十分普遍。在条文中值得注意的词句是“规划区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这些都需要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而在执法实践中特别容易疏忽的问题。

(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条文

在抽取的江苏省各级法院30起有关城乡规划的判决中,《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被引用的次数为6次。

第六十二条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情形,即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针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做了细化规定,包括以下四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占用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各级文物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在建筑物楼顶、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在实践中远不止这些违法情形。根据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个案中具体衡量,法院也要对行政行为作出是否合理性的判断。

(三)其他判决依据

在这些判决书中,法律依据出现频率也较高的就是各市政府颁布的《某市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某一个行政机关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而各市的《办法》就是这法律条文的实现。这反映了各个级别法院可以依据的不仅仅是法律法规,还可以依据适合本区域内的规章办法。这属于实质性集中,可以避免多头交叉重复执法,也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四、判决结果的分析

在选取的江苏省各级法院的30起关于城乡规划的判决中,可以从判决结果类型的不同、公民诉讼结果的情况和上诉对判案结果的影响三个不同角度来分析判决结果,以此来探讨江苏省各法院在审判城乡规划案件时存在的问题。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一)判决结果类型的不同

我国行政诉讼法主要规定了八种行政判决(不包括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分别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合法或有效、确认违法或无效、责令采取措施(包括重作行政行为)。其中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合法或有效归为肯定判决类,这样就一共有六种判决[ 秦集成。论我国行政判决制度的三大缺陷[J]。南京市委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6(5)。]。在选取的30个案件中,共包含有4种判决类型。其中有17个案件判决结果是驳回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有9个案件,责令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有3个,还有1个案件判决结果是撤销(限期拆除违建的通知)涉案行政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一是凡结果为肯定类判决,则都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存在确认合法或者维持判决。二是责令采取措施判决中只有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不包括重作行政行为。三是判决类型中不包括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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