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抽取的江苏省各级法院有关城乡规划的30起判决中,争议焦点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案件多达14件,几乎占到所有案件的一半。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职权和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履行的职责的争议焦点分别占到总案件数的20%和16。7%。还有关于涉案建筑是否是违建、行政机关的认定是否正确有5个案件,占13。3%。剩下的是关于原告的身份、赔偿依据等其他争议焦点占较少数。由此可以看出,关于涉案建筑是否违法和原告的主体资格等大多都是不需要争议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和主体,归根到底还是行政执法的问题。论文网

表格2-3:

争议焦点的内容 所涉案件数 所占比例(%)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14 46。7

行政机关主体是否适格 6 20

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5 16。7

涉案建筑是否违法 4 13。3

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4 13。3

原告是否有主体资格 2 6。67

其他 3 10

三、中国城乡规划司法案件的主要判决依据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后来在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修正,最终成为了中国当前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由于中国各省市的地质地貌、风土人情大相径庭,各省市前后出台了适合本区域的相关法规。其中,江苏省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各市政府也颁布了《某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

在选取的30份判决书中,被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多的为《城乡规划法》,其次为《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现就被引用的最多的法律条文进行简要论述,以此来探究司法实践背后存在的城乡规划的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文

在抽取的江苏省各级法院有关城乡规划的30起判决中,被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多的就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其分别被引用的次数为13、13和7次。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要求。主体是建设单位和公民,范围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行为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在内的一切建设工程,有职责发放许可证的政府机关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违法建设的后果及处罚措施。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则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5%到10%的罚款,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则限期拆除,若不能拆除的,则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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