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乡规划执法的概述

(一)城乡规划执法的概念

城乡规划执法属于城乡规划实施工程中的一个环节,是顺利进行城乡规划的制度保障,是顺利实现城乡规划目标的有效途径。城乡规划执法工作主要包括城乡规划行政检查制度、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审批监督制度和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城乡规划执法,指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以依法编制并经批准生效的城乡规划法为法律依据,依靠其权威性,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对城乡中的土地利用与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活动。[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2月第一版 第178页]

(二)城乡规划执法的特征

城乡规划执法在反映城乡规划工作所具有的基本特点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区别与其他行政执法的特定性、综合性、复杂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

1。城乡执法工作的特定性

城乡规划执法的工作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活动,但是由于不同区域内人口集中程度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以及居民与非农业人口的比例也不尽相同,所以就更应该有针对性的开展执法工作。城乡规划执法工作表现出鲜明的地域工作的特定性。

2。城乡执法工作工作的综合性

城乡规划执法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工作,它涉及到社会、历史文化、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的内容。在城乡规划执法工作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正确合理的处理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更要处理好眼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各种矛盾问题。城乡规划的日常执法工作涉及生活中方方面面的问题,从工业项目的选址到噪声扰民,从道路交通到环境绿化,从违法建筑的拆除到土地的综合利用等充分说明了城乡规划执法工作的综合性。文献综述

3。城乡执法工作的复杂性

城乡规划执法的地域性,必然导致其复杂性。在当今这种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中和飞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其中每一个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到城乡规划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谨慎谋划再做决断。

4。城乡执法主体的多样性

这里的多样性不仅仅指执法主体的多样性,也指行政相对人的多样性。执法主体的多样性是因为行政规划的建设项目涉及多个环节,国土资源、规划、园林、建设等各个部门均有单独的执法部门,各自执行各自环节中的工作,有时候一个项目可能会涉及到多个部门,这时候就会出现多个执法部门。城乡规划执法相对人的多样性是因为城乡规划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到组织、团体及个人,总的来说,城乡规划与每一个社会公民的利益都有关。

正因为城乡执法的多重特征也引发了一些现实问题,下面我将把济源市城乡规划作为实际案例在其进行城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三、河南省济源市城乡规划执法的现状

(一)济源市城乡规划局的执法工作成效

河南省济源市在2005年河南省确立为城乡一体化试点城市之后便设立了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该局自组建以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体制机制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把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发展作为根基,积极探索一条城乡规划执法提速的有效方法,使城乡规划的执法工作逐渐走上了公平公正、高效便利、规范服务的正确道路上。从近几年济源市城乡规划局的工作总结来看,其取得的工作成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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