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帅英保险欺诈案论文网

 帅英为其母亲先后在1998年和2000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人寿保险,在康宁人寿保险的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年龄要在70岁以下。然而当时帅英的母亲已经77岁,在这种情况下,帅英与保险代理人互相勾结,隐瞒了母亲的真实年龄,为其母亲投保。2003年,帅英母亲与世长辞。理赔调查过程进行中,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发现事实,帅英修改了母亲入申请书中的年龄,最终获得27万元保险赔付金。之后,四川省保险分公司接到了十多个人的匿名举报,称帅英母亲的年龄有所虚假,帅英存在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渠县检察院于2003年10月16日对其审查起诉。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投保人的虚假信息,保险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后还没有发现,那么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此案中,帅英俩次签订的保险合同都已经超过2年的期限,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帅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因此渠县检察院做出决定,对帅英不起诉。2004年2月25日,达州市检察院撤消了该决定,把这起案件指定交由大竹县检察院审理。2004年6月10日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帅英犯保险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做出该保险合同有效,帅英无罪的判决。随即,大竹县检察院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4年8月30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讨论后认为难以得出结论,于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定夺,省高院对此案也得不出确切的定论,于是报请最高院定夺。[ “保单不实获赔算诈骗?‘27万骗保案’难判”。“http://sichuan。scol。com。cn/dzxw/20050406/20054653509。htm”,2016年4月28日访问。]

(二)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理论界认为存在的争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帅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原则;二是帅英的行为有没有虚构保险标的,究竟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支持帅英行为,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学者认为;(1)本案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死,不属于虚构保险标的,也就不存在保险诈骗问题;(2)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针对“不可抗辩”原则规定了二年的除斥期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投保人的欺骗,如果保险公司在俩年内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没有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那么合同有效。不支持帅英行为,认为帅英构成保险诈骗罪,其理由主要有两方面:(1)帅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如果单纯用民法来进行规制,则显得过于轻率;(2)年龄属保险标的,因为年龄与寿命的关系可以说是息息相关、相辅相成的,俩者不能单独分开。

 从根本上来说,这起案件涉及到了我国立法的空白,同时在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都能解决案件时,应该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在这俩个问题上,司法实践人员感到困惑,不知如何选择,同时在学术界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此案最关键的是欺诈行为如果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在这种情形下,刑法是否应该优先于民法来适用于案件呢。也有学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当一件事违反了法律,而且已经被民法明确的规定了,在裁决案件时,还需不需要刑法来进行调整呢。这些都说明了与保险欺诈案件相关的法律与实际的司法实践适用存在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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