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国家立法济贫。1601年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国家开征济贫税,这实质上是一种狭义的社会救助。 17到18世纪,美国也开始执行类似的法律,但大都局限于教会救济信徒中的贫民,非信徒贫民得到的救济很少。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贫富悬殊导致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在德国和英国,工人阶级在福利的立法方面要求实施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的广泛规划。
第三阶段:公共援助或社会救助。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大多数欧洲国家已经将社会救济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正式成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就当前情况来看,各个国家的社会救助模式不尽相同,这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和政治取向不同,从而导致缺乏普遍的社会救助模式。尽管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做法,但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公平、正义以及社会团结[1]。
1。1。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国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国情况不同,并不严格区分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是一种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
在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地方政府按照当地的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群众,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障制度。农村低保标准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以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花费的吃、穿、用、住等费用为基础,经核算后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此标准随着当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