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网络民主与网络暴力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网络民主作为新型的民主参与方式,具有较为彻底的自发性、独立性以及平等性等基本特点。 从其表现出来的形式看,无疑是一种直接民主的参与方式。相较于人民代表大会这类间接民主的参与方式,网络民主的具有门槛低、结构分散等不足,以及网络媒介本身的无界性、匿名性等特点,因此,网络民主的实质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决策过程本来就是排斥理性的。容易形成的结果就是多数人的暴政。论文网
因此,国内学界经常将网络暴力表达为“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这样网络暴力的内涵和其与网络民主的分界就很清晰了。理性和非理性是网络民主与网络暴力的第一个区别。
网络民主与网络暴力的第二个区别来自于实现方式的不同。网络暴力实现的结果是多数人的“无限权威”,是少数服从多数。表现出来的是多数的“阶级立法”和相对应的社会暴虐。所谓“阶级立法”的方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道德绑架。而网络民主的探讨方式应当是商讨性的,而非绑架性的。自然,二者的后果也就南辕北辙。
基于以上对各种文献材料的分析,本文将探讨的重点是网络暴力的形成和应对机制,基于网络民主与网络暴力的对比,是为了更好的研究如何规避和降低网络暴力的危害,并且最终目的是要把网络参与的行为从发端就引入到网络民主的正确的参与方式中去,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化道路建设。
2 网络暴力概述
2.1网络暴力的定义
人们通常习惯将具有攻击性、煽动性、侮辱性并造成当事人名誉或合法权益受损的网络言论称之为网络暴力。这显然是研究者之于结果而作的定义。本文将要探讨的是网络民主与网络暴力之间的区别,以期可以在区分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引导网络暴力在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有条件的走向网络民主,从而规避或减轻网络暴力造成的显示伤害。因此,对于网络暴力的内涵的界定,更倾向于包含各部分的整体论,努力的将网络暴力发展过程中的各个部分囊括其中。文献综述
第一,网络暴力发端于具体的恶性社会热点事件,包括现实事件和虚拟事件以及同时涉及现实和虚拟的事件,这主要取决于该恶性事件的焦点热度是否引起社会尤其是网民的大规模讨论;第二,网络暴力事件的主体是网民,网民是宽泛的概念,即包含网络范围内的所有参与的IP,即使其充当的是水军得角色,而事实上网络暴力事件的推动者中或多或少都包含一部分水军的存在;第三,网络暴力事件的伤害承担者是事件当事人,有时会蔓延到事件当事人的亲友中,往往这种伤害的蔓延是很难控制和把握的;第四,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人肉搜索”、微博舆论、网络围观等几种,即冷暴力、人身攻击、侵犯隐私等几种途径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第五,网络暴力往往具有攻击性、煽动性、侮辱性等特点,这与其的主要表现形式密切相关;最后,网络暴力的结果是对事件当事人造成生理、心理及法理上的伤害,不可避免的是这种网络上的“道德审判”往往会在无形中扭曲道德规范,甚至影响现实中的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本文将“网络暴力”的内涵界定为:相当数量的网民利用网络媒介过度自由的发表带有侮辱性、攻击性的图片、文字,对恶性社会事件当事人进行舆论攻击、道德审判,甚至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暴露事件当事人隐私,对事件当事人造成远超出事件本身范围的生理、心理乃至法理上伤害,以至扭曲整个网络社会的道德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