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形式多样,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购买形式较为单一。国外发达国家其购买形式包括合同出租、补贴制度、服务消费券。合同出租即合同制,指的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社会组织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向社会提供服务,而政府也需要按照合同内容对相应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对其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补贴制度指的是政府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是美国政府的税收优惠,即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享受免缴所得税。而服务消费券也是一种比较新颖且深受民众喜爱的一种形式,即政府给民众提供服务消费券,然后民众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自主选择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即消费服务消费券,最后社会组织凭借服务消费券向政府报销。可见国外发达国家通过丰富多样的购买形式为消费者保障合法权益。而我国主要的购买形式还停留在采用政府公开招标的形式,由中标的社会组织担任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
第二,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十分广泛,政府为保证提供专业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本着能包出去的服务都包出去的原则,将大量公共服务外包给专业社会组织提供。从环境保护到公共出行交通,从养老服务到图书馆服务,从弱势群体帮助到监狱管理,发达国家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可以说非常之大。而我国在购买内容方面也相对没有发达国家如此广泛,主要涉及的领域是养老、教育方面。
第三,发达国家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定了较为完备细致的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发达国家制订了完备的法律涉及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完整流程都有详细的规定;在监督机制方面,为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开公正、透明,发达国家设立专门的监督评价体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而我国有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制度还停留在顶层制度上,有关实施性制度、监管制度都相对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