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一)非政府组织概念的界定
1.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非政府组织,英文全称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简称 NGO。这一概念最早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提出。在1945年6月,联合国宪章中首次正式出现非政府组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52年的决议中首次对非政府组织作出定义:“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均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因此非政府组织在最初的起步阶段,大部分指的是国际型的民间组织。然而,经过70余年不断的发展,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和定义经历了不断的转变。目前关于非政府组织较为权威的定义由美国学者萨拉蒙提出,他认为如果一个组织拥有了以下7个特征,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就可以被定义为非政府组织。[2]
我国政府文件中多以民间组织称呼非政府组织(翻译仍为NGO),与之相似概念还有: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 、第三部门和志愿组织等。这些概念的含义基本相同,对于不同名称的选择更多的是源于使用者本人的习惯与偏好。但是,这些概念之间也有细微差别,譬如,非政府组织比较强调的是概念中非政府的一面,即和政府相区别,而非营利组织更多地强调其与营利组织的区别。
2.非政府组织的分类
国际国内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分类方法众多,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体来说,国际通行的分类法较多将非政府组织分为草根组织和草根援助组织(按功能分类)。在我国,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过程很复杂,相关学者将其分为官办型、半官半民型,和民办型三类,主要是依据形成过程、领导的产生、主管领导的身份及经费来源等指标;也有学者根据非政府组织的生存状态,将其划分为法定NGO、草根NGO和准NGO 等。
(二)社会救助概念的界定
1.社会救助的含义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与社会对遭受自然灾害、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公民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物质或精神上的救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保障社会脆弱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进而调整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文护社会稳定。[3]
社会救助的主要提供主体为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政府作为提供主体时,政府对实施的社会救助活动负有直接的财政责任、管理和监督责任。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作为提供主体时,企业和非政府组织通过有组织的捐款和其他募捐形式为特定的人群提供救助。在当前的背景下,由于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非政府组织因其技术和系统的优势、贴近基层群众和高效灵活的优点,在社会救助领域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4]
2.社会救助的分类
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社会救助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救助的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社会救助。依据救助的手段可分为现金救助、物质救助、精神救助及服务救助等。而依据救助时间的长短可分为长期救助和临时救助两大类。
二、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优势分析
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缺陷正好被非政府组织的优势所弥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优势体现在:
(一)筹资渠道多元化
非政府组织通过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措救助物资,缓解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其价值观的宣传,鼓励和汇聚社会各界及民间力量,以不同的形式和渠道筹集社会捐赠,实现了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可以极大地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5]
(二)服务更具针对性
囿于政治目的的局限,政府的社会救助更多地强调普遍性。而非政府组织因没有这方面的顾虑,所以其服务更有针对性。非政府组织可以针对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没有覆盖到的社会成员实施专门的社会救助,这样可以高效率地填补政府救助在覆盖面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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