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的关系
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的关系,总的来说就是:为人民提供的服务是无限的,但政府拥有的机构、职能、编制以及所行使职能的权力是有限的。所谓“无限”,一方面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是没有个人利益的,只有公共利益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另一方面,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需求是在无限增长的,从基础的生理需要得到满足而上升到精神文化的层次,人的需求无穷无尽,从而导致政府要不断调整自己的政策来满足公民的无限需求。所谓“有限”,是指政府具有的机构、职能、编制以及所行使职能的权力、手段是有限的。公职人员具有“公”的身份,但又是一个“私”的个体,一旦职能权力具有无限性,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因此“有限”是必然。
政府并非万能,不需要把所有的公共服务都承担下来,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而非万能政府。
(二)服务型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建设服务型政府在依赖于政府自身作为的同时,也有赖于公民社会的成熟。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利茨说:“对那些提议对市场失灵和收入分配不平等采取政府干预的人们,经济学家提醒他们也不要忘记政府同私人市场一样有缺陷,政府并不是某种具有良好意愿的计算机总能做出对社会有益的无私决策。”政府并非万能,自身也存在失灵的风险。因此,服务型政府不是政府的单方面行为,而是政府在某些领域通过公民社会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它能够帮助政府更好的了解公民的需要,从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程。因此,这种新型的管理模式既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又保证了公民利益的实现。
(三)服务与规制的关系
服务与规制都是政府的行政职能范围,规制是行政手段,服务是行政目的。规制是指社会公权力主体对社会、市场和相对人的活动的规范、调节、监控。审批和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是规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服务型政府能够允许规制的存在,一方面,防止市场过度的竞争或垄断,保证相对的公平。另一方面,维持价格的合理,保证产品的安全,进而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此外,规制能够加强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在处理服务与规制的关系时,应将其加以区分,强调以服务为宗旨,减少规制,但并非不需要规制,如此,我们的政府才是服务型政府。
(四)服务与法治的关系
服务与法治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服务是法治的必然需求,而法治则为服务提供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自十五大以来就一直坚持奉行的基本治国方略,要充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根本目的,但服务不是无限制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来进行制约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职能由人民赋予,我们一直在强调“为人民服务”,因此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严格依据法治原则和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三、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提出:“从某一个具体国家的行政环境总结归纳出来的理论,不能够立刻大范围的普及,或者被另一个不同环境的行政管理所套用,一个理论是否适用于另一个不同的场合,必须在运用之前对那个特殊的场合加以研究之后才可以得到结论。”中国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