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1956-1978)该阶段我国推行的是计划经济,而农村的管理则是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层管理模式,原则上五保供养资金由全公社提供,但由于我国在当时的战略条件下优先发展重工业,忽视轻工业和农业的重要性,所以人民公社的一级领导小组实际上对五保户投入的资金非常少,五保户的生活主要依赖于生产大队提供的口粮、生活燃料以及衣物。这期间,农村虽然非常贫穷,五保户的最低生活水平还是得到了较好保障,五保户的工作执行的较为顺畅。其中的原因如下:五保工作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要义,在当时政治运动的条件下,人们积极性高;人民公社化的开展让五保户的开展有一定的组织基础,此时农村的五保老人的生活基本全部得到保障。
第二阶段(1978-2003):1978年后,农村普遍实行土地承包,人民公社解散,乡镇基层村组织慢慢建立起来。而在新旧制度交替转换的时代,五保户的资金筹集出现一定的问题,相应的五保特困户的生活也得不到保障。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国务院在1994年1月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3],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五保工作法规,从此五保供养工作走向了正轨。
第三阶段(2003至今):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在2003年就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国经济飞速发展,工业发展开始促进农业发展,国家也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在2006年修订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比1994年的条例,新条例特点如下:第一,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不同名义五保供养制度的发展提供多种形式的援助;第二,供养资金由从乡统筹中心调拨到由地方财政统一拨款;第三,“契约制”被运用于新条例中,乡镇政府和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从而保证五保享受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供养要求;第四,允许五保供养机构参与生产活动,增加机构收入,从而提高保障水平[4]。文献综述
(三)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性质
五保供养制度是农村为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残疾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照顾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5]。
根据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工作条例》第3条规定:“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这说明农村五保供养不仅仅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同时也具有社会救济的性质。
(四) 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重大转变
第一、供养对象的明确化。
五保户供养对象是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的村民: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不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6]。
第一、五保供养内容趋于完善。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具体内容如下: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7]。)
3.五保供养费用来源渠道的多元化。
五保供养制度的起步阶段,费用通常由集体支付,如:从村提留或乡统筹经费中列支、可以从集体经营的项目以及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8]。
发展到现在,五保供养制度的纸巾来源趋于多元化,如:村提留,即把供养五保户的条款列入各户的承包合同,作为公益金的一部分,由村统一提留供养;乡镇统筹,即按照五保户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实际生活水平的原则,由乡镇府统一确定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根据五保对象的总人数确定乡镇统筹的数量,年初由民政助理员做出公用费用的预算方案,经乡镇府审批后按人口数量或土地面积纳入公积金统一统筹;亲属供养,即由亲属通过自愿协商,签订供养协议,然后负责五保对象的吃穿住疾病以及死后的安葬(未成年人的教育),而五保户的生产资料如山林和土地,由供养人负责管理和支配[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