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操作性原则
为确保被选指标简单,实用,重复性好,所收集的数据资源应简单易操作。
(4)独立性原则
由于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分为各个不同层次,位于相同层次评价指标应当相互独立,不可具有完全重复的含义。指标之间关联度应当达到最小化,避免相互包含现象的出现。
(5)导向性原则
要确保所选指标具有持续性、引导性的作用,可引导区域客观地了解和掌握该地区的旅游市场秩序,鼓励被评地区政府能够针对旅游市场秩序不足有效进行整治。
(6)目标性原则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各个评价指标需要能够体现整个评价过程的目标,需要能够体现政府在相关政策方面的指导性和目标发展。
3。2 旅游法视角下的评价指标分析
新颁布的《旅游法》全方位规范旅游行业。从旅游企业,旅游者以及管理部门等多层面,全面规范各个要素的权利与义务。使各个要素之间权责分明,为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5]根据《旅游法》及有关规定,旅行社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如电脑、打印机等必需的营业设施,并按规定注册资本;旅行社不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强迫购物,导游不可以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安排;旅游者有权利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并且有权利要求经营者依照合同规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行社需要同其聘请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给予劳动报酬等。这些条例从多方面对旅游市场秩序进行规范,恰恰成为本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依据。如对旅行社的规定,就有在第二层次旅游企业中包含申办条件、不正当竞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指标;该《旅游法》侧重对旅游者权益保障,就有在第二层旅游者中包含对服务满意情况,投诉情况及对投诉处理情况等指标;关于导游人员权益保障,就有在第三层旅游从业者权益保障情况中包含基本工资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指标。对于旅游业的监管,则借鉴已有的综合水平指标加入媒体监管及监管机关监管情况相应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