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为各层甲板宽度大于 B/4 的舱室,在其中心线处量计的高度,见图 3-1; 在计算 h 和 A 时,不必计及舷弧和纵倾,凡超过 1。5m 高度的挡风板和舷墙,均应视 为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一部分。图 3-2 中所示的面积 A1 应计入 A 中,舱口围板及诸 如集装箱等甲板货物高度,在确定 h 和 A 是可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