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淮安市教师轮岗实施现状
淮安参加轮岗的学校有市实验小学、淮阴师范学院第一附属小学、市外国语实验小学、市北京路小学等四所市直属学校。每校分别从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推荐十名轮岗教师。对于这些轮岗教师采取的是“人走关系动”的原则,就是这些教师轮岗到哪所学校就是哪所学校的人,享受和这所学校老师相同的待遇。[1]
经过四年的准备与摸索,淮安市的教师轮岗学校由开始的四所上升为十多所,参加轮岗的教师从几百名剧增到现在的1400多名,轮岗学科也增加了科学、美术、体育等其他学科。学校、教师进行双向选择,教师以自由身份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平台。文献综述
从以上可以看出,淮安市的教师轮岗尝试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并没有能够在全市范围内得到广泛施行,究其原因,是教师轮岗制度在施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3教师轮岗制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3.1对教师轮岗制的错误解读
3.1.1教师轮岗制不等于支教
教师轮岗制度是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轮岗制度的简称,它的提出是为了实现区域内校际师资的均衡配置,推进教师在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有序、高效流动的一种制度。[2]
但是,在教师轮岗的过程中有些教师将轮岗理解为支教,这是对教师轮岗制度的误读和认识偏差。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为了支援落后地区,尽量实现教育公平积极进行轮岗,将许多优秀教师流动到乡镇中小学校去指导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开展了形式多种多样的支教活动。其中包括鼓励高校大学生自愿支教、名校名师交流指导以及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的一对一捆绑式支教等形式。支教是提高落后地区教育水平和师资力量的重要形式,但支教却不等于教师轮岗。因为教师轮岗是城区教师与乡村教师、优秀学校教师与落后学校教师的双向流动。不仅城市的优秀学校教师要来乡村的薄弱学校指导教学工作,而且乡村的薄弱学校教师也要向城市的优秀学校流动。并且,支教教师还属于原来所属学校,享受原来的工资待遇。而轮岗教师则属于轮岗到的学校,与轮岗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因此,教师轮岗并不等同于支教。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3.1.2教师轮岗制度的对象不仅仅是教师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由此可以看出教师轮岗制度的对象除了教师之外还包括校长,在教师进行轮岗的同时校长也在进行轮岗。从现在淮安教师轮岗的现状我们不难看出,当初立法者作出这样的规定的确是有其考量的,教师轮岗制实施顺利与否和校长轮换有着密切的关系。只进行教师轮岗而不施行校长轮岗,那么校长必然会为了自身的政绩和发展而保留本校优秀的教师资源,最后教师轮岗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只有同时进行教师和校长轮岗,教师轮岗制才能获得较为有效地执行。
3.1.3缺乏教师轮岗的价值认同
教师轮岗其实是为了实现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为了使义务教育得到均衡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对于我国现在的教育现状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政策的不全面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各界尤其教师缺乏对轮岗制度的认同。淮安的教师轮岗名为自愿原则,但是轮岗却与高一级职称的评定和职务提升相挂钩,这一做法无疑是学校及教师对轮岗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认同不足的体现。因此,在轮岗实践中许多学校进行“软抵抗”。在淮安,轮岗教师都是选拔出来的优秀骨干教师,甚至是学科带头人。但是有些学校为了保障本校的教学质量,保持教学水平,千方百计地把这些优秀骨干教师留在本校,而把那些教学水平不高的教师交流动去其他学校。这样的做法使得轮岗制度流于表面,对实现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毫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