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赏识教育和惩罚教育相结合才是完整的教育
赏识教育与惩罚教育不是对立的,是可以兼容的。教育惩罚的存在并不有悖于教育发展规律。惩罚现已成为一种矛盾心理,它不符合现代民主教育的要求,但是它本身确实具有教育性。正确对待孩子的错误行为的方法应是给予引导,而不是放纵。惩罚是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治的强力手段。赏识教育固然重要,但是惩罚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赏识教育确实能够使学生感受到成功的喜悦,而惩罚则会使学生感受到失败的挫折。但是有的情况下失败的挫折比成功的喜悦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奖励有助于加强人正确的行为,但不能有效地阻止已形成的错误行为的发生;反之,惩罚能有效地阻止已形成的错误行为的发生,但不能加强人正确的行为。
2 惩罚及其作用
2。1惩罚的涵义
提到惩罚,大家总会想到体罚,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踢打,罚站等拳脚行为)和“心”罚(辱骂、讥讽、嘲笑等侮辱性语句)。惩罚不同于体罚。体罚是使学生的身体感到痛苦惩罚,会对学生身心健康达到伤害的侵权行为,是违法国家法律的。在心理学上,惩罚是指对其呈现一个厌恶或不悦的刺激,来达到消除或抑制的过程。惩罚需要考虑学生的发展,不是对其身体心理造成伤害,而是通过向学生施与不快与厌恶来阻止不良行为的发生,改善其行为。惩罚不是使孩子屈服,不是强迫他们承认自己错误。它目的也不是为了惩戒学生,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培养责任感,形成正确的行为。将惩罚教育与赏识教育结合起来,共同促使学生全面和谐的发展。文献综述
2。2惩罚教育的影响
有的人认为惩罚具有破坏性,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会损害孩子的自尊心,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事情也会变得更加棘手。其实现实社会中是充满了惩罚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制定法律来惩处犯罪。违背道德素质要求也会受到舆论的惩罚。对于社会来说,教育惩罚是敏感地带。有些人单方面的认为一旦教师惩罚学生就是违背法律要求。而在学校中,仿佛批评就是伤害,惩罚就是违背教育原则。而不能惩罚学生甚至不敢惩罚学生成为束缚教师管理工作的枷锁。这也是因为现在出现的教师打伤孩子的新闻增多,有些人想当然的认为一旦出现惩罚事件,就是不对的。无论惩罚是什么,是否伤害到了孩子,都会把其当作社会的毒瘤。可是在我看来,事情并没有绝对性,惩罚的实施并不一定会带来这些影响。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想法,是混淆了惩罚和体罚的涵义。惩罚的目的也是为了育人。惩罚教育应该是在赏识教育没有作用的情况下,对学生加以惩戒。帮助学生认清自己的行为,鞭策自己不断进步。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惩罚是一把双刃剑,“伤人”还是“救人”,取决于惩罚者。小学阶段,学生经历了心理从不成熟到成熟的阶段,行为从不定型到定型阶段,呈现半儿童、半成人的特点。小学是学生发展的关键期,行为约束的黄金期。他们心理上好奇敏感,对什么都充满了浓厚兴趣,同时也存在着自控力不足,好胜且韧性差的特点。行为上多是无意行为,同时以自己为中心,自我意识,自我评价加强。对于中低年段的孩子惩罚的“威慑力”更强。低年段的小学生刚刚进入正式的小学阶段,对一切都具有好奇感,对于学习可能还不习惯。他们试图融入集体,同时对父母仍具有依赖性。对学校的常规制度还不理解,因此常常会犯错。对周围的判断能力不够强,大多数情况下会听从老师的话。稍微的惩罚就能到警醒作用。中年段的学生自尊心和自主欲强烈。稍微批评两句,他就觉得很委屈,对待矛盾的反应也非常强烈。正义感,道德感也开始加强,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受到影响。而高年段学生拥有自觉性,自控能力加强。拥有成人感的同时处理问题的能力不强,需要老师指导。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是小大人,有些事情有自己的想法。针对小学生的这些心理特点,尊重其个性,在此基础上对学生的行为约束,从而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学生在学习中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一味地表扬是不能缓解这种情况的。教师通过惩罚使学生改正错误,不断进步。小学时期是人身心发展的关键期,也是各种良好习惯,责任意识形成的黄金时段。必要适度的惩罚对其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一个小型的社会。要知道一个人存在于社会中,不仅需要个性,还需要社会性。他必须尊重他人,尊重社会,维护秩序。比如为了惩罚学生的错误行为,美国有些小学设置了“小黑屋”,使学生自己面对错误,而不是直接的责骂。这种冷处理可以使得学生冷静面对过错的行为,分析自己的行为,认清后果。事后再次询问孩子为什么会被关。这样孩子就会认清是他之前的行为导致了惩罚,并且会为了避免被关而减少此种行为的发生。这种对于小学生来说格外有效。台湾学校也有打罚制度,但是他们的打罚有严格的要求,规定好了的准则。若要实施惩罚就必须遵守,不得违背。当然这惩罚方法的适用性还有待考虑。我也并不是指以上两种例子是绝对符合学生发展要求的,毕竟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学生情况的不同方法也必须作出调整。小学生的情绪行为易受影响,所做的一切凭心而定,单纯只靠自身是无法使其朝着合理合法方向发展的,为了避免学生在今后遭受到更大的伤害,在学生阶段就需要靠外部因素(惩罚)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