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虽然各国学者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定义并不一定足够完善、周密与准确,然而其从表述特征上面来讲均有独到的见解,对于人们认识最惠国待遇有着指导作用。对最惠国待遇的定义应该是在直接对最惠国待遇的特点进行表明,同时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贸易来往的重要原则,最惠国待遇主要出现在特定的政治、历史、法律及经济条件下,随着国家经济、政治的变化,最惠国待遇在立法方面也在不断发展。
最惠国待遇原则属于国际上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的条约,条约在国际上生效之后,还必须内化为缔结条约的成员国之间国内的法律条文。目前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国内进行立法,在国内立法还要在国际贸易中遵循和执行该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GATT1994等系列国际条约中,根据国际法条约规定以及各国法律的适用规则,将国际条约直接转化为国内法,同时具体化最惠国待遇,从而增强其可操作性。我国在进行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立法时,可通过具体规定层次与原则解释层次两个层面来进行立法。原则解释层次立法主要是为了对我国理解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方法进行明确,从而做出相应的规定、指导,提出其具体适用的总则。具体规定层次立法主要是分门别类的落实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从而提出具体明确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措施,近年来我国不断地对最惠国待遇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不一致性进行完善与调整,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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