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化发展,信息、多媒体技术日新月异,一方面,农民自觉学习意识增强,农民积极参加政府提供的免费的或低成本的职业培训(如家政服务培训,月嫂培训,焊工、木工、电工培训),提高了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竞争能力,增强了他们在城市的生活能力;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农业技能不足,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回农村进行农业生产,驱动了苏北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也活跃了农民市场化流转土地的行为。
  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促进了农用机械的不断更新与规模化生产、普遍应用,机械化收割降低了劳动量,节省了劳动力,极大缩短了农民劳动时间,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
  农村空心化即农村中的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工作,造成农村人口在年龄结构上极不合理分布的现象,通常留守劳动力两极分化,多为儿童与老年人,劳动力弱或基本上无劳动能力,于是不得不将土地流转于留守在家的其他青壮年劳动力家庭,从而间接促进了土地流转。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地位无可替代。建国60多年来,我国人口不断增长,耕地面积却没有随之扩大,如果农业技术和制度安排不能随着社会需要做出适当的改革的话,我国的经济基础也将受到威胁。伴随着快速发展的经济和不断深入的改革,平原欠发达地区的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土地流转问题进而也成为公共政策的焦点和理论研究的热点
1.2概念解析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本文所研究的土地流转问题是针对平原地区的农村的土地流转,区别于发达地区,其他地貌类型的农村土地流转。当前研究使用权流转指流转双方在不改变农地农业用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将其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其他权利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体农户的行为,即农户保留农地承包权,转让农地使用权[2],目前普遍的方式包括土地转包、土地转让、土地出租、土地互换、土地入股、反租倒包、以及托管这七种方式。
  通常,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我国现行[1]土地制度下,将农村土地产权分解为三种权利:农地所有权归附集体;农地承包权及经营权(使用权)归农户。
1.3研究目的
  促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耕地资源效益得到提高,农产品生产力达到提升,最终实现苏北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得到保障。
2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2.1有利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
  如今,伴随着改革开放、科技进步和惠农政策的实施,“第二次土地合作化”的条件已经具备。在“二次合作”条件下,土地的有效集中得到促进,有利于农民能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的机械作业。土地合作实现后,集体作业、承包作业或自由择业由农民自行选择,收入在扣除了劳动、物质等成本后再按土地股份分配,其权利依然可继承、也可转让。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便于市场化经营,提高了农产品市场化水平
2.2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苏北农村土地流转后,流转土地被用于种植粮食等传统农作物的农户的比例下降了,而收益水平较高的花木、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的种植的农户比例必然上升了。土地流转后,一大批苗木生产基地、蔬菜种植基地、水果种植基地、规模养殖基地和生态观光农业基地以及与此相关的农村合作组织在很多地方相继出现。广大农村长期以来的生产方式粗放,经营方式单一,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生产工具落后,科技含量不高的现状由此得到改善,从而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也得到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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