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为其作担保,如果主债权变更、终止,保证也随之变化或归于消灭,当被担保的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债务,那么保证人就要履行起他的保证责任,一旦主债权无效,债权人不可要求保证。保兑则是独立于它所担保的信用证,保兑行的责任与开证行皆是第一性,他们的付款责任是平行的。
2)保兑行和保证人在权利方面有明显区别,依照一般的法律而言,保证人是可以有先诉抗辩权的,也就是在法院、债权人没有对主债务人债务进行强制执行之前,作为保证人是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的,保兑行在法律关系中明显是不具有这样的抗辩权,它的保兑具有独立性,并不是把开证行方面承付或拒付作为前提考虑,是要依照UCP600的规定,不当然享受开证行的抗辩权[3]。要注意,此处说明的保兑的独立性也与一般独立担保相区分,因为履行独立担保责任的前提,依旧是被担保人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因此,保兑是信用证中的独有机制,不可混同于一般民法概念。
1。4信用证业务保兑的种类
信用证保兑业务主要包含如下两种:
1)公开保兑,也可以叫做明保,是常见保兑,也是UCP600明确有规定的,即保兑行依照开证行的委托及授权,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并且通知开证行。
2)沉默保兑,也称为暗保,在UCP600中并未涉及,不过也有着实际的运用,前提是保兑行收取了高额的保兑手续费用,或者保兑行与受益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然后保兑行直接接受受益人的申请,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但没有通知开证行,这是开证行没有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情形中出现的[6]。
1。5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的利弊
1。5。1 利处
当前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往往会不可避免地同存在各种高风险因素的国家地区进行贸易,那么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时候,出口商通常愿意选择具有保险性的保兑信用证以确保收汇安全,这不仅可以防范进口方国家地区的国家风险譬如外汇管制风险,也能够一定程度抵御开证行方面的信用风险。采用保兑信用证,即便当开证行发生了诸如收到法院止付令或倒闭等不能付款问题时,由于保兑行一般不在其地区,也不受开证行地法律的约束,也就不能够推卸自身的付款责任,例外情况就是提交的单证不符,或者是保兑行也遭遇到了不可抗拒的无法支付情况。不管是在跟单信用证中,亦或是在备用信用证中,当涉及到保兑的时候,那么对于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来说,要防范风险,前提条件之一就是需要精准地、全面地去理解以及把握保兑行之责任。文献综述
1。5。2 弊端
保兑信用证对于出口商的收款有着较大的益处,不过也并非百利而无一害,实际中,保兑信用证由保兑行支付的比例并不见得那么高,相反的是,保兑行一般要比开证行更加的挑剔甚至苛刻。这并不是说保兑行有意刁难,故意为之,而是由于保兑行也存在着无法收回款项的风险,保兑行对相符单据进行支付之后,要从开证行处收款,开证行是从申请人处收款,假使开证行并不认为单证相符,或是源于申请人压力,不付款给保兑行,加之保兑行对其已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这对于保兑行而言就无法收回付款。由此来看,保兑行对于单据的吹毛求疵,也就并不奇怪。同时实际中保兑行的拒付一般而言是不可逆的,一旦认定单据不符,出口商要求其放弃自身观点是极为不易的,因此对于选择保兑信用证,依然需要审慎。
2信用证业务中保兑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