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关于保兑行
2。1。1保兑行的定义
参照UCP600,保兑行的定义是:“应开证行的请求或者是授权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在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承担了不可撤销的承付或是议付责任”。 一家银行要成为符合UCP600意义上保兑行需要满足的两个基本条件:1)取得开证行的授权或有开证行的请求;2)依开证行的请求或是授权对信用证进行加具保兑[1]。
2。1。2保兑行产生的意义
在如今的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频繁,而出口商为了收汇的安全,规避来自开证行信用风险,所在国政治风险,外汇管制等等风险,通常会选择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那么保兑行也就“应运而生”,通过收取不菲的保兑费用,为信用证加具保兑,给出口商的收汇加了二道保险,帮助受益人规避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外汇管制风险等,进而将开证行的预期付款风险转嫁自身;这样亦可缓解出口商的资金压力,使其可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终局性付款,并增加当期的现金流入量。当然保兑行并不是作为一个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而存在,而是扮演着独立的审核、支付款角色。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2。1。3保兑行权利义务简述
权利:1)有权收取保兑手续费用,因为保兑行是以自身信用提供保兑还要承担一定风险。2)保兑行在审核单证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与信用证条件,条款的不符点,可以直接拒绝支付,当然也可以与受益人协同联系,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修改单证。反之,如果信用证在获得保兑之后需要进行修改,这便需要经保兑行同意,不过即便同意之后,保兑行仍可自主决定是否对修改部分也进行保兑。3)保兑行对于单据传递问题、有效性问题、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具有免责权。4)保兑行在对受益人进行支付之后,有权对开证行收款,在后者拒付或无法支付时获得索偿的权利。
义务(责任):1)保兑行应当认真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依据是信用证中的条款,规定的所有单据,不过保兑行仅对单据表面进行核查,确保表面一致,而对其真实性等内在方面并不负责,对于受益人提交的额外单据也不予审核。2)当保兑行决定拒收不符单据之后,需要及时地通知受益人,并且在通知当中说明单据所有的不符点即拒收的理由。同时若拒绝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也需要及时将此信息通知给开证行。其通知方式一般应当采用电讯的方式进行,避免延误,但如果确实无法采用电讯方式进行通知,可以选择其他较为迅捷的传送方式,不过最迟不可以超过自收单次日起算的第七个银行工作日。在通知说明之后,要么把单据退还给交单人,要么把单据代为保管,然后,保兑行(或者是开证行)可以向交单行索要回之前给付给后者的相关款项与利息,假使保兑行并没有依照此规定处理,亦即未将单据退还予受益人,或是未宣称先代为保管,那么保兑行也就不能够声称单证不符。3)保兑行在接受开证行方面委托授权,或是受益人的请求,在对信用证上加注同意进行保兑的相关印记之后,应当开始独立担负责任,当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相符单据,保兑行应当进行承付或议付,不能因为开证行方面出现问题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保兑付款责任,也不能将自身视为开证行的担保人,担保开证行的付款。保兑行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皆为第一性,且相互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