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强险”确定赔偿限额的时候,应该最先考虑受害人权益的受损程度,再结合投保人的自身能力,根据各个食品行业的规模,能力,特点等,设定相应的给付标准。具体行业具体对待,这样才符合了“食强险”的准则,因为它本来就是对受害人权利提供基本补偿和保障的险种。
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明确指出,支持消费者价款10倍补偿的诉讼主张,2014年初,《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该法在2014年3月中旬开展实行。在此之后,“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这一规定被剔除。法律法规的变化,为构建我国食强险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使得构建食强险更具有可行性。
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对我们国家现今保险市场的健全完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时间较为短暂,目前的发展状况表明,我国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且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国家对食品安全越来越注重,食品安全法不断改进,相关法律制度也持续跟进,不断完善。总而言之,不管是对《食品安全法》的不断改进,还是对责任保险的鼓励机制,都说明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与态度,这无疑是发构建食品强制责任保险的绝佳助力。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
(一)国外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
国内外已实施强制的险种来看,强制保险集中于现代社会危险行业的比例日益增大,而这些高风险行业又是现代社会所必要的经济活动,这些高危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第三者的利益[7]。因此,强制保险大量地集中在责任保险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无疑将加大对第三者的保护作用,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以欧盟巨灾强制责任保险体系为例。
在欧盟的成员国中,相当一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强制巨灾保险体系,承保地震、海啸、洪水、地陷、山体滑坡、火山爆发、风暴等各种自然灾害。巨灾保险属于附加险,投保人在购买基本险时,要求一并强制购买这类巨灾保险,政府统一厘定费率[8]。与此同时,为了强制保险的顺利实施,巨灾保险基金也在各个国家相继建立,并且运用多种风险分散、转移的方式,例如再保险、免赔额等,最终的赔付保证由政府承担。
(二)国内强制保险的发展
我国亦有很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某些领域必须强制投保。例如,《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炭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在法律层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在法规层面的,如上所述都对行为人具有强制投保的特性[9]。许多省市地方也通过地方法规的制定,强制推行许多同社会利益相关联的责任险,例如2000年福建省将雇主责任险作为法定保险,要求各大建筑公司必须为其雇用的建筑工人投保雇主责任险;北上深等一线城市也都以推行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国有医疗机构人员必须投保医疗保险做出了规定,将医疗责任保险强制推行到该地方内;矿山雇主责任险也在江西省内将被作为法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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