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税收征管水平较低
一是应该进行纳税的个体户资产情况很容易变化,那么个体户应纳的税款并没有办法很好确认。通常情况下,工商以及税务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停业注销方面不通气、不同步、不衔接、不联系,没有形成一体化、一条龙的管理机制,造成工商与税务、上级机关与基层税务所统计数与实际数不一致,增加了管理难度。虽然工商以及税务机构在侧重点上不同,出发点也不一样,采用的标准也相差较大,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工商机构以及在税务机构中登记的户数不相同。一般情况下,两者相比的话工商中登记户数较多。二是个体户规模很容易把控,“双定”定额并体现不出较好的真实情况。由于没有较好的税收监管方式和方法,“双定”难度相对增加,这种状况下总体经济会出现下滑。
我国在使用发票的时候还没有规范性,各种税收监管设施也没有发挥效用,税收监管的各项机制并没有正式构建出来。税务机构只是在增值税发票上有了较多管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并不到位也不全面,很多行业和领域中甚至没有用到发票。即使在诸多领域运用到了发票,但是虚假发票滥用,在发票监管上的力度还不大,很多机制并没有真正构建起来。由于税款监管需要较好设施作为依托,也没有较高的技术作为支撑,良性制约制度也没有形成,很多税务机构并没有耗费很大的精力来安装使用各种监管设备。甚至会利用各种借口来拒绝这些设施的使用,税控设施功用受到了限制,要想建立合理的机制还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
3.3 税收征管工作领导重视不够
征管环节并没有加强,税款出现了很大的流失。很多原因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出现。第一,国税以及地税是分开缴纳的,相应的管理人员也增多了,税收征管变得相当分散恶化杂乱,力量得不到集中发挥,引发的矛盾更加凸显,征管工作并没有做到位,优势也发挥不出来,税款很大程度上流失了。第二,征管机构也要考虑自身的利益,个体税款已经大量流失的状况下地税以及国税并没有发挥作用,而是增大了个体税款的流失。本来也没有很好的征管机制,考虑到成本和力量的限制,有些个体税款并没有进行征收。尤其是集贸市场中的个体商户。第三,国、地税机关在征收管理上不协调。基层国、地税部门在个体户交叉管理上存在着执行口径、征管方法和平衡税负上的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具体操作上给纳税人造成了许多误解, 与地税局、工商机构、集贸管理机构、居委会等各个机构的联系并不紧密,相互之间的配合也不好,纳税个体户的各种登记和纳税情况并不能及时更新和变动[2]。很多应该纳税的个体户甚至开始营业很长时间了也没有进行各种纳税手续的办理。国地税实行了组合办证方式,相应的税收信息不精确,地方税务部门想为纳税者进行服务也找不到切入点。同时两个税务局拥有的信息不能够不能及时交换,可能会出现重复定税的状况。主观原因税收成本高而收入又少,领导不予重视。由于个体税收不容易征管,相应的征收成本也较大,实现不了较高收益。个体户规模不断变动,资金情况也不固定,产生的交易也较多也较频繁,开业和倒闭变动也大,账务信息并不全面,相应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总是想法设法偷税漏税。这些原因的存在都使得税收征管难上加难。与企业税收征管进行比较的话,个体税收征管需要较高的人力以及财力,实现的效益并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