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方面:于上个世纪的1971年,颁布《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经过增减修改后,在1982年公布了公报第1号《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汇编》,参照的是美国的会计准则(US GAAP),在2009年,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台湾企业采用IFRSs之推动架构》,并且在2013年全面采用于各上市、上柜公司,在2015年被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全面采用,参照的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国际会计准则(IAS),其中采用的存货会计准则就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简称IAS2),沿用至今。
为了得以更直观地进行比较,笔者分别采用以下两本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会计教材:《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制,为部分大陆高校会计学科教学采用,对应的是大陆方面采用的会计准则;《中级会计学》,由台湾会计权威学者郑丁旺博士著写,为部分台湾高校会计学科教学采用,对应的是台湾方面采用的会计准则。在对比过程中也会追溯参考已发布的上述提到的海峡两岸采用的会计准则文件,希望能够从中找到存货会计准则的同和异。
二、海峡两岸存货会计准则的差异
本章中的参照物是大陆方面的注册会计师配套教材中的新存货准则,依据该书的划分,从存货的确认、计量、揭露三方面,分别对海峡两岸的存货会计准则进行比较。
(一)存货确认方面
存货的定义上,无论是大陆的还是台湾的存货会计准则上,都有描述相似且意思统一的概念,即“企业在日常活动中,①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②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③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这一概念引用自注会教材中的对存货的定义描述。为行文简便,不再赘述意义相近的台湾版本。
在存货定义相近的基础上,存在差别的是大陆新准则中直接列示存货的确认条件,而台湾采用的IAS2中则没有明确列示出来。大陆新准则中,明确了对存货的2个确认条件,一是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本文认为,大陆方采用的新准则完善了IAS中对存货的确认条件不够明确的情况。文献综述
存在差别的还有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大陆方在新准则的总则中规定,不适用存货的范围有2种:消耗性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而台湾方参考采用的IAS2中则规定,不适用的项目有3种:根据建筑合同所产生的在建工程(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金融工具、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存货准则使用范围存在差异的有这几项:金融工具(可见大陆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在建工程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可见大陆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可见大陆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在大陆新准则存货计量的第21条可以找到相关内容。但同样是这一条中,明确列示这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存货成本、债务重组的存货成本,以及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成本,应对应其他准则分别进行确认,而在IAS2中则包含于存货准则。本文认为,前者存在差异的项目,在双方新准则中都有相应的指导条例,并且均不适用与双方的新存货准则,但是台湾采用的IAS2中包括了大陆新准则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存货成本。综合来说,大陆新存货会计准则在存货确定方面相对比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