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流浪乞讨者态度的研究
在许多负面新闻陆续被曝光之后,很多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入都会产生一定的误解,认为凡是在大街上要钱的收入都很高,生活水平都很好。笔者在对乞讨者进行零钱资助时也多次被人劝解说这些人生活的都比我们好。然而研究显示事实好像并非如此。流浪乞讨人员总体收入水平其实并不高。李迎生(2007)在对北京市的133 名乞讨人员的调查中发现,他们的每日平均收入为36.53 元,除去一些必要的花销后能稍有结余,也仅仅足够糊口。一般乞讨人员中收入比较高的多数是残疾人员、使用欺骗手段的好逸恶劳型人员、卖艺人员或者年纪较长的乞讨者也有可能容易受到公众同情从而获得较高的收入。而其他人员收入水平较低。由此可见,职业乞讨者的发展壮大,乞讨者的污名化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了。
很多学者认为我们对于乞讨者应采取宽容的态度。比如前文提到的牛角(2013),他认为冷漠的态度只会把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拒之门外。卢国显等(2011)做出的调查显示,市民愿意帮助的对象以残疾人和老人为主,对于青壮年乞讨者(流浪汉)的帮助最少,并且市民与流浪乞讨人员保持很大的社会距离。王保庆(2003)认为市民对流浪乞讨人员持有同情、漠然、歧视和排斥这四种心态。在胡杰容的研究中,分别有68.7%、59.4%、67.0%的人认为,立法中不应该对那些非恶意乞讨而等待施舍、身体残疾哀告乞讨、卖艺等方式乞讨的行为采取一定的禁止惩罚措施,而分别有71.9%、76.6%、73.8%、64.7%的人主张应该对骗取大众同情、上前索要恶意乞讨、团队职业乞讨等恶意乞讨行为采取禁止惩罚措施。可见,社会公众在对流浪乞讨行为采取的是一种理性的态度,他们主张在立法中针对不同的乞讨行为采取不同的措施,是一种个别化的处理原则。
4 流浪乞讨者研究的中外比较
乞丐文化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有学者对中外的乞讨者做出了比较。在《论我国与欧美乞讨现象的异同及对策》中,高慎独从个体外在差异、乞讨方式以及对乞讨结果的表现几个方面做了比较。他指出,欧美的乞讨者并不像国内意义上的乞讨者衣衫褴褛,可怜兮兮,他们很注重自己的形象管理;在乞讨方式上,欧美的乞讨者是公开的,他认为欧美的乞讨者乞讨的是同情,而中国的乞讨者乞讨的是可怜;对于乞讨结果,他认为欧美的乞讨者对于乞讨来的钱财多少都是同一个表情,不像中国的乞讨者如果得来的钱财少就会面露不善(高慎独,2007)。
5 关于流浪乞讨者救助的研究
乞讨现象的不断发展,也逐渐引起了社会多方面的关注,相关的法律政策也在不断完善。陈明辉(2012)指出1982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之后我国便有了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制度的立法。该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救助、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文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稳定收入、无固定住所的“三无”人员。意见要求居住3 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要办理暂住证,否则便视为非法居留,要被收容遣送。90年代起,我国流动人口剧增,人口流动主要是从农村流向城市,因此城市的市政需要承担许多新的管理功能。此背景下国务院出台了该意见针对“三无”人员的强制收容遣送,此时的收容遣送制度越来越不具有原先的福利救济性质,更多的则是治安管理性质。国务院在“孙志刚”时间爆发后迅速作出反应,于8月1日颁布实施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废止了功能已经异化的收容遣送制度。《救助管理办法》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为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紧急生活救助,目的在于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文护其人格尊严。这补充完善了我国社会救助体系。这一制度在开始实施时受到了学界广泛的赞赏。更有学者称,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不是用词的简单变化,而是深刻的立法理念的变革和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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