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文献综述郑成思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时应归入“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讨论,认为对知识产权在侵权认定中应分别不同情况,同时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原则,并参考国外法例,在知识产权中制定“无过错责任”的明文。43686
龚琳以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性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同人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的正当性及其保护价值进行了探讨,最终确认其应当受到著作权制度的保护。
2008年之后关于同人文化相关的研究文章大都会提及王铮,还有其著作《同人的世界—对一种网络小众文化的研究》。这本体被称作研究中国内地“同人”现象的第一本专著,该书主要研究中国大陆地区同人活动的同时,简要介绍了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同人活动情况。对中国大陆地区同人现象的源流、发展和现状做了梳理。作为普及性读物,可以使同人圈外的人对这个小众文化群体有所了解。
徐微微通过对同人作品和原作之间的权利冲突的分析,寻找冲突的原因,并提出同人作品创作规范的调整,可以有效地解决同人作品和原作之间的冲突的观点。并建议使用 CC 协议来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同人创作者来缓解冲突。
关于同人作品的课题研究,体现了中国的同人创作并未完整地经历从传统创作到网络传播的过程,过于跳跃的发展,使得原作作者与同人作者之间关系变得紧张起来。虽然创作同人作品要先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同人创作者的普遍认知,但现在很多创作者因为种种原因而进行了无授权创作。更严重的是,同人作品本来是同好者之间进行交流的的一个媒介,却被越来越多的人当做盈利的工具,使得它违背了自身的初衷也触犯了法律。从著作权制度本身的角度来说,著作权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作者个人一方的利益,而是要兼顾人们对这一公共利益的共享,并且知识产权以及著作权的核心价值就是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得知识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针对同人作品这个问题来看,就应当在保护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的同时结合社会公众的需求与同人作品作者的相应权利进行综合考量。然而,在我国却缺乏针对相关问题的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样不仅使得著作权法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力度不足,同时也不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的。通过运用合理使用制度,来维护同人创作者的权利从而限制原作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从而解决同人作品与原作知识产权的冲突问题,以促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二)相关理论依据
同人作品的传播和出版主要依靠于微时代文化传播,它也是属于微作品的一种形式,而同人作品的传播和出版理论与微时代文化传播存有一定的相似性。
关于微时代文化传播的审美维度问题。微时代的微文艺作品带给人们的往往是一种凝练之美、精致之美、新奇之美、闪现之美,它往往在短暂的瞬间击中观赏者内心深处的感染点,使其获得审美愉悦。这里的审美与传统的审美相比较,其综合性更强。微文艺是一种综合艺术,有文学、音乐、美术等多种艺术要素,常常要调动欣赏者的视觉和听觉,使其全身心投入,注意力更为集中,获取的审美感觉也往往更为强烈。在短暂的时间内(长的二三十分钟,短的几分钟),凝聚起多种艺术手段,形成一种强烈的视听冲击力,全方位作用于观赏者的身心,这是微时代文化传播审美的基本特征。
关于微时代文化传播的生命力问题。1973年,德国经济学家舒马赫在其名著《小的就是美的》(“Small is beautiful”)一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小企业往往是最具经济活力的部分,是一国经济必要且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之美,在于它们坚韧、独立、高效的独特品格。它们以其顽强拼搏、勇于创新、富有激情、充满活力的创业精神,既为其国家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还为时代创造出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我觉得,微时代文化传播,特别是微电影、微动漫等微文艺作品也将是文艺创作和精神生产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关键是微作品创制者要植根于作品基础与民众基础,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精神。不能像有些网络文艺作品那样,一开始就追名逐利,结果将自己搞的声名狼藉,虽然有些好的篇章,但也被海量的文字垃圾给淹埋了,使人们从中看到的大多只能是消遣和消闲、发狂和发泄、浮夸和肤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