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人作品中,亦或是在微作品中,观赏者希望可以重新找到艺术应有的活力和品格,重新找到艺术审美的美妙体验。这既是人们对于微作品的期待,也是微作品自身发展所要实现的目标。微时代文化传播的生命力或许正在于此。
(三)我国同人作品的版权惯例
同人作品作为小众文化,在我国发展迅猛,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部分动漫粉丝的认可,形成同人圈。而由于同人作品的与原作作品间存在不可切割的依赖关系,我国同人圈内对于同人作品的原创性及版权定义存在一定的惯例:
1. 低调创作
因为同人作品是基于原创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的产物,而原创作品的作者和版权方拥有作品的完整作品权利,所以一切无授权的同人作品都是侵权。但绝大多数的同人作品都没有原创作者和版权方的授权,现今的同人作品处于一个灰色地带,游走于侵权和原创的边缘`优尔^文*论[文]网www.youerw.com,所以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出版都低调处理,进行小范围的圈内推广。
2. 不可商用
同人作品的创作,是出于同人作者对于这个原作作品或是原作人物的喜爱。他们将原作的故事与自己的想法相互融合,再与同样喜欢这个作品的人们分享这个同人作品。鉴于同人作品是同好间交流的产物,不应损害原作作者的利益,侵犯原作权利,所以在同人圈内,存在同人作品不得作为商业用途的不成文的规定。
3. 无条件反对抄袭
同人作品虽然包含同人作者的独创性,但它是建立在一套已经成型的叙事系统和人物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所以其原创还是抄袭一直饱受争议。而同人创作本身程式性很强,经过长时间圈子内部积累,会有大量成型模式和套路可以借用,所以对于同人作品的是否抄袭,各个同人论坛和同人网站论文网,都会制定相关的抄袭条例,以便有效管理和判定。同人的绘画作品的抄袭方式多以叠图、借鉴,所以较之写作作品,能更为直观的体现抄袭性。而同人写作作品的抄袭范围定义包含全文照搬的低级抄袭和借鉴部分语句、主要情节或构思的高级抄袭这两种方式。但无论运用任何一种抄袭方式创作同人作品,同人圈内的大多读者,均保持无条件反对的态度。
[1] 许雪梅.大陆同人小说的产生原因.长春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0):85-86
[2] 郑丹丹,吴迪.耽美现象背后的女性诉求—对耽美作品及同人女的考察.浙江学刊, 2009(6):214-219
[3] 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中国法学》,1998(1):81-90
[4] 龚琳.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性质分析.《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2(4):41-45
[5] 王铮.同人的世界:对一种网络小众文化的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8:3
[6] 徐微微.同人作品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研究.上海大学,2014
[7]思琛.同人小说,此间流传——《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访谈.中国图书商报,2003-02-28(A02)
[8]黄颖.同人作品的知识产权冲突研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9]李蕊.论网络原创文字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保护.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10]朱理.著作权的边界:信息社会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1]费安玲.著作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12]Creative Commons.“保留部分权利”:构建合理的著作权层次.2006
[13]李岳.同人小说中的改编权.井冈山学院学报,2007,28( S1) :73-75.
[14]Daniel H.Pink.Japan,Ink:Inside the Manga Industrial Complex.Wired,2007(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