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防范Steelman(2006)认为,尽管各国网络借贷有不同的经营模式,但有一个共同的明显特征:交易是匿名的,因此交易在借贷双方是信息非对称的,贷款是无抵押的,因此必然存在信用风险。
Berger S and Gleisner F(2009)认为P2P网络借贷作为第三方金融平台能够改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减少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51492
Freedman和Jin(2009)发现,P2P网贷平台上的贷款人仅能区分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但无法更为精确地区分不同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大小,这将导致同一个信用等级区间内的借款人产生逆向选择。
Greiner M E and Wang H(2010)则认为网络借贷市场必须要建立信任机制,因为这是网络借贷市场繁荣的关键因素,并且这还可以减少由借贷过程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Lin M et al. (2013) 以美国的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为例,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借款人的社会资源越丰富,借款人就越容易以较低的借款成本获得贷款,并且该借款人的违约率更低。
Robert(2010)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记录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过往借贷信息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整合社交网站中的个人声誉、名声,便可提高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辨别能力,然而这样虽能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其成本巨大。
谈超,王冀宁,孙本芝(2014)认为由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引发了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而造成了平台严重的资金安全问题;其构建了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柠檬”模型和不确定性的委托—代理模型,对平台内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行分析;结果发现,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可以解决平台内的逆向选择问题,而信用担保的介入则可以防范平台中的道德风险。
宋琳,郝光亮(2015)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层层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彼此掌握的信息存在高度不对称,且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也不尽一致,委托人无法精确监督代理人的经营投资活动,导致代理人的经营或投资活动不能完全被委托人所知情,于是产生了激励问题;最后提出了委托代理视角下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应对措施。
沈良辉,陈莹(2014)在总结美国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基础上,从信息公开制度、借款方身份真实性审核机制、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等方面分析了其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经验,后结合我国P2P网贷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P2P行业规范管理、建立风险防范和退出机制、完善征信系统建设、积极发展内部信用评分体系等信用风险管理的若干政策建议。
沈轶雯(2015)研究分析了我国P2P网贷行业信用风险形成的外部原因以及内部原因,认为应从外部制度范围和内部自律建设两方面双管齐下,防范信用风险。
(二)信息不对称及其对P2P网络借贷的影响
Stiglitz&Weiss(1981)在研究中指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现象将导致借款利率提高,还款能力强的借款者将因借款成本高而离开市场,还款能力差的借款者将留在市场中,市场整体风险将提高。
Lizzeri和Persicon(2001)研究认为当参与人同时提供不同质量的产品时,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程度没有原先认为的那么严重,这给参与人调整产品质量提供了可能。虽然逆向选择在金融市场领域应用广泛,但在P2P网络借贷市场应用较少。
Laura和Yuliya(2014)通过对美国P2P网贷平台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借款人的照片、性别、年龄等因素均会对贷款人的投资决策造成影响,年近中年、成熟、富有魅力的人更容易获得贷款人的信任,而P2P网贷平台上的借款人往往会利用这种心理,根据需要发布个人信息,这种逆向选择会加剧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