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宋太祖采了第二策,先平南方,却留着艰难的事给后人做。(《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9)有一次给长子看见了,就痛打他的弟弟,这弟弟赖在老父身上。(《乡土中国》)
(10)孩子的诞生给李小龙带来难以言喻的欣喜。(《李小龙的功夫人生》)
(11)这种任用亲友的方式给企业埋下了隐忧,上市后,人们对你的要求不一样了。(《名家对话职场7方面》)
“给”属介词时,一般在后面加宾语构成介宾短语。根据其在句中的位置不同,其结构大致可分为“S+给+O1+VP(+O2)”、“S+VP+给+O1(+O2)”、“S+VP+O1+给+O2”(S表示主语,O表示宾语,VP表示谓语)。“给”可以放在动词前作状语。如例(6),“给我的人生”放在动词前作状语,说明动作指向的目标、对象,其结构为“S+给+O1+VP+O2”。“给”可以放在动词后作补语。如例(7)介宾短语“给我们”紧跟谓语,放在动词后作补语,其结构为“S+VP+给+O1+O2”。例(8)中的介宾短语“给后人”没有紧跟谓语,而是跟在直接宾语后作补语,补充说明“留”的对象,其结构为“S+VP+O1+给+O2”。
“给”作为介词可以介引动作指向对象,相当于“为、替”。如例(6),“带来了无尽的惊喜”的对象是“我的人生”,通过介词“给”来引出动作指向的对象。“给”可以介引动作行为结果的接受者或施事者。当介引受事者时,句中这个动作结果可以是无意给受事者的,也可以是强加的。如例(7),“我们”是“近代国家观和近代政治史提供的认识”的接受者,是无意间的。例(8)也是受事者,但“艰难的事”却是违背后人意愿,被强加给受事者的。当介引动作行为的施事者时,此时“给”可以替换成“被”,如例(9)可变换为“有一次被长子看见了”。“给”可以介引动作行为相关的受影响者,其影响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如例(10),“孩子的诞生”对于“李小龙”来说是一件开心、欣喜的事,所以李小龙是前面行为的受益者。而例(11)中,“埋下隐忧”是一件坏事,所以“给”介引的“企业”是受害者。
总之,“给”作介词时,是一个起介引作用的虚词,用来修饰谓语,具有很强的附着性。它离不开谓语,并且后面必须加宾语,无法单独作谓语或单独回答。
(三)“给”的兼类用法
“给”有时既可以理解作介词又可以理解为动词,处于两可的状态,句子有两解。比如以下例句:
(9)而中国则不然,可说自两汉以来,早已把政权开放给全国各地,不断奖励知识分子加入仕途,而同时又压抑工商资本。(《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10)租借是指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或抵押给另一国。(《国际法绪论》)
(11)实很多人都在想我什么时候也去创业,也想在工作上获得自由,那你给这些想创业的人有什么建议? (《创业者对话创业者》)
(12)每个人有每个人的道,关键这个道能不能持续的战胜市场,战胜别人,我想要保证这两点,我想有两点个人意见给大家抛砖引玉。(《国内私募基金经理对话》)
(13)欣巧凤将王欣交到了老家母亲的手中,并又寨给了她400元钱。让她给王欣添置一点衣物。(《作家文摘》)
通过语料分析,我们发现“给”介乎动词和介词之间的情况有以下几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