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字出现的句子中的普通动词有事物之间传递、给予的含义,如“开放”、“抵押”、“送”等,“给”的词性通常很模糊。“给”可理解为动词,表示实在动作,有分发、给予的意思,后面搭配事物接受者或者动作承受者。动词“开放”和动词短语“给全国各地”之间是先后关系,构成连谓句式。我们在判定时发现,句中的“给”可以在其后加体标记,并且删去“给全国各地”句子仍然成立。然而,即使这些判定标准都符合,我们就判定“给”是动词显然是不正确的。从语义分析来看,“给”也可理解为无实在动作含义的介词,介引“开放”这个动作的受事者,如例(9)中“给全国各地”构成介宾短语,放在动词“开放”后作补语。例(10)、(11)也是同样的情况,“给”和后面的名词性成分可以理解为动宾结构,构成连谓句式,也可以理解为介宾结构,充当状语或补语。
“给”字出现的句子中的普通动词是动词“有”,如例(12)。“给”理解为动词时,“两点个人意见”成为兼语,“有”和“给”成为句中的两个谓语,其结构形式是“主语+谓语+兼语+谓语”。“给”也可理解为介词,构成介宾短语,放在“有两点个人意见”后作补语,补充说明意见要给的对象。文献综述
给”字出现的句子中的普通动词是使令性动词“派”、“让”、“叫”等,有构成兼语句的可能,也会出现动词和介词两可现象,如例(13)。“让她给王欣添置衣物”中的“给”既可以看作动词,用“给予”替代,表示400元钱这个动作的传递,也可以看作介词,介引添置衣物的对象是王欣。
从汉语历时平面来看,“给”最早在古代读音为jǐ,只作为动词出现,有供应、给予义。《左传僖公四年》(春秋):“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其中的“给”就是供应的意思。随着“给”字自身的语法化进程,“给”在词性上由单一的动词逐渐开始多样化,虚词“给”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例如清代《曾国藩家书》“现将艮峰先生日课,抄三页寄回,给弟弟们看。”“给”在句中是次要动词,含义比较虚空,起介引作用。从历时角度来看,古代汉语中的动词在连续不断地语法化,在语音上有变化,“给”的读音由jǐ 到gěi的变化,其含义在也语法化过程中不断地“漂白”,即去语义化。到动词的本义和引申义被保留,而语法化后的介词意义通常比较虚空,具有独立的语法特征,只起到介引和标记的作用。张谊生在《现代汉语虚词》中提到,“现代的介词绝大多数都是由古代的动词虚化发展而来的。由于语言发展的不平衡以及虚化过程的渐进性、复杂性介词与动词一直存在着交叉、纠葛。 ”所以当一个词语法化不彻底时,有时候既可以看作有实在动作意义(给予义)的动词,也可以看作充当介引作用,没有具体实在的动作的介词,此时的“给”处于介词和动词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