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死刑执行数量的减少
1800——1827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死刑处决中,有2340人被绞死,平均每年有83人。1828——1836年,被施以死刑的人数达408人[3],较之于19世纪前28年,减少了一些。但这9年里,平均每年处决45个人还是相当惊人的。1837年后,英国进入了维多利亚时代,较之于前,死刑处置的数量明显减少。1837年——1901年这漫长的65年里,共有839人被处以死刑[3],平均每年有13人被执行死刑。从这三个阶段死刑执行的平均人数来看,19世纪死刑执行的数量变化便一目了然。从1800——1827年这一阶段到1828——1836年这一阶段,英国死刑执行数量的减少与乔治时代当局所做的努力有一定的关系,尤其是一些死刑改革家的据理力争,他们为死刑的改革做出了不少的贡献,如罗米利、皮尔等人,多次向议会提案,请求对偷盗等系列犯罪行为从轻处理,这些议案中很大一部分得到了落实,1832 年,废除了对偷牛、羊、马等犯罪行为处以死刑的法律。1832 年,取消了入室盗窃罪的死刑。[5]8自此,一些盗窃罪所对应的处罚被监禁、流放取代。这些改革家的努力,为维多利亚时期死刑改革提供了很大的借鉴。而在维多利亚时期,平均每年只有13人被处以死刑,这样的转变和前36年比,可谓是进步颇大,亦体现出人们观念的一种进步,即对生命的一种崭新审视。
(二) 死刑判处罪名的唯一化
在19世纪前期,共有 230 个罪名可被判处死刑。[5]7但是,其中有很多罪名在19世纪几乎无人去触犯,所以这一时期真正能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只有20几种。在1800——1826年期间,经济类犯罪所占比重很大,仅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的就有442起,占了18。89%,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经济类犯罪罪名,因谋杀而被施以死刑的有380人,仅占16%。1827——1836年,因谋杀被处死的有116人,占28。8%;纵火的有61人,占15。1%;公路抢劫的有26人,占6。5%;强奸的有26人,占6。5%。[3]从1837年开始,几乎所有的死刑处决都是因为谋杀罪,还有小部分是因为试图谋杀的五种罪名。[3]自1861年起,所有的死刑处置都来源于谋杀罪。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维多利亚时代伊始,当局便有所举措,不断地缩减罪名,而1861年便是一个分水岭,此后,终于实现了死刑罪名的唯一化。
在明确死刑执行对象的道路上,许多改革家所做的努力不容小觑。19世纪初,有一些死刑改革家为死刑的改革之路奠定了基础。罗米利倡导废除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死刑,虽成果有限,但他开启了在议会中提案废除死刑的先河。1808年,罗米利曾经倡议废除盗窃罪判处死刑的惩处措施,但受到了保守派的反对,因为保守派认为,死刑对维持社会秩序,抑制犯罪现象起到了最好的威慑效果。双方经过的激烈辩论,最终各退一步,做了相应的妥协,达成了共识,即将终身流放作为惩处盗窃罪行的最大惩罚,将3——7年的坐牢作为对轻罪的选择性刑罚。1811年,罗米利要求废除在英国布匹漂白厂偷10先令和在爱尔兰布匹漂白厂偷5先令就被判处死刑的规定,最终得到了两院的同意,成为了法律。在罗米利的努力下,英国废除了三个死刑法令,虽然取得的成果有限,但在一个不利于改革的时代,这些减轻刑罚的举措,无疑是唤醒了英国民众,使死刑改革成为全国关注的问题。[6]
罗米利之后,皮尔也对死刑改革做出了自己的努力,最终废除了部分盗窃罪的死刑。他主张在所有重罪中,事后从犯最多判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另外,他对侵犯住宅盗窃法和夜盗法进行了改革,前者的死刑判罪价值从40先令提高到了5英镑,后者只有在住宅内的夜盗罪才判处死刑。[6]皮尔的刑法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他认为改革应该到此为止,但下院的改革派坚持要对死刑改革到底,他们要求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且得到了日益高涨的社会舆论的支持。以伪造货币罪为例,在19世纪初期的英国,伪造罪也会被判处死刑,但这样就会导致一个问题,犯人被判处死刑之后,大资本家的损失根本没有渠道得到弥补,于是,当时很多的银行家发起请愿,后取得成功,伪造硬币罪得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