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37年,罗素向议会提交了10个刑法改革草案,成功通过,这其中有7个都直接涉及死刑的缩减。罗素的1837年法令废除了非暴力侵犯人身犯罪以及入室盗窃罪的死刑,清除了一些长期不用的死刑[6],当然,最重要的是触及到了暴力犯罪的死刑。于是到了1837年,英国基本上实现了死刑执行对象的明确化。而到了1861年彻底实现了死刑罪名的唯一化,[3]自此,死刑判处的罪名只和谋杀罪挂钩。
(三) 青少年在死刑犯中的数量明显下降
1838年,英国的纺织业中,有5。9%是13岁以下的童工,16。1%是13岁至18岁的青年,有55。2%是18岁以上的女工,而18岁以上的男工只占 22。8%。”[7]1501839 年,在英国的近 40 万个工厂工人中,其中有 20 万人是在 18 岁以下,占了整整一半。当中 242296 人是女性,这其中有 112192 人在 18 岁以下。男工中就有 80695 人是在 18 岁以下。其中成年男性工人,只有 96569 人,大约连总数的 1/4 还不到。[2]2219世纪中前期童工的广泛使用,是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大动因。根据表1,可以看到,1837年之前,每年被处以死刑的21岁以下的青少年数量明显多于维多利亚时期,1828年——1836年,被处决的青少年中有许多都在20岁以下,年纪最小的只有14岁。而到了维多利亚时代,死刑处决中的青少年年纪都在17岁以上[3]。 1828——1836年里,死刑犯中的青少年占总犯人的29%,1837——1867年占17。7%,1868——1902年占12%。[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到了维多利亚中后期,青少年在死刑犯中所占的比例明显减小,这与英国当时对青少年的保护政策有很大的关系,即一方面从根本上加强了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提升其素质;另一方面对待犯罪的少年,尤其是罪行没有那么恶劣的青少年,给予更为宽容的态度,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青少年是一个国家得以发展的强大储备力量,减少对青少年的严刑处决,将其与成年犯罪分子区分开来,这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持国家活力至关重要。
表1: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死刑犯中青少年的情况
年份 执刑总人数 最小年纪 21岁以下
1828 57 17 13
1829 74 16 16
1830 51 17 8
1831 49 14 10
1832 50 18 12
1833 36 16 8
1834 35 19 6
1835 34 19 6
1836 17 18 5
1837 8 21 1
1838 6 27 0
1839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