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报纸编辑学会(ASNE)规定,“除非有十分清楚和急切的要求为新闻来源保密,他们应该被明确指出来。”[5]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规定,“任何可能的时候,都要指明消息来源”,“在承诺消息来源匿名之前,永远要质问一下消息来源的动机”。[6]】
二、消息隐匿权的存废之争
不过,到目前为止,虽然已经有不少媒体制定了相关规定,很多国家也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新闻伦理规范,肯定了记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隐匿消息来源的必要性,但是关于记者保护新闻消息来源这一行为仍不可避免的处于极大的矛盾之中。事实上,在新闻处理与决策中,常会出现关于伦理的思考,新闻人所主张坚持的职业道德标准常常会因为与社会现实和法律相冲突,而陷入极为尴尬的两难境地。
加之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的虚假新闻,使得人们对记者隐匿新闻消息来源的做法更为质疑与不满,因为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公众开始对媒体所提供的信息产生不信任感,这极大地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消息来源隐匿权到底是否应该存在,各界褒贬不一,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