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伙制形式的研究
Napier C。J。(1998)提出有限责任合伙制下,事务所的所有事务能够接受合伙人的共同管理,充分体现民主。Lennox(2012)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能够保证审计质量。黄洁莉(2010)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应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王芳(2012)认为事务所的转制迎合了自身建设的需求。86429
2 内部管理的研究
Derek K。 Chan(1998)认为事务所分所员工众多,人力资源管理薄弱。刘晓光(2012)发现合伙人内部之间如能相互制衡,利于事务所进行管理。余俊仙(2013)指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合伙人权责利不明、事务所合伙文化淡薄等风险。孙丹(2014)认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人才流失现象突出,有必要完善员工福利待遇和奖惩措施来减少经营风险。论文网
3 执业质量的研究
二十世纪初蒙哥马利在撰写《审计:理论与实务》一书中提出审计规范才能减少审计风险。Raymond(2013)提出要严格执行审计流程以提高执业质量。蔡文英(2009)认为执业质量是事务所建设的关键环节。刘芮竹等人(2015)认为执业人员欠缺职业道德会给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潜在风险。
4 法律风险的研究
Krishnan(2009)发现被审计单位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能够降低事务所面临的诉讼等法律风险。刘行健等人(2014)认为改制后责任形式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个人法律责任加重。蒋尧明(2015)认为审计师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的增加使得自身法律风险意识增强,降低了审计失败及诉讼风险。
5 市场竞争的研究
Francis(1995)等研究发现良好的品牌建设可以帮助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占得优势。贠鸿琬等(2004)提及开拓新市场的不易,会受到其他事务所的恶意打压,造成损失。张芳(2014)认为目前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竞争激烈。
6 文献评述
综上,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的必要性、存在的风险等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认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出现使得合伙人的责任得以合理划定,不再一概而论[1]。传统的有限责任制中,事务所的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执业风险比较小,而执业过程中所冒风险程度往往与审计质量正向相关[2]。与有限责任制相比,选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员工的执业风险变大,但压力即为动力,这样可以迫使自身不断巩固专业技能,交出一份高质量的审计报告[3],从而实现转制的初衷,努力壮大事务所的实力。但是风险一味扩大了的普通合伙制下,事务所的合伙人时刻担忧自己会受无端牵连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普通合伙制没有被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广泛接受。此外,特殊普通合伙制对于新合伙人的加入,限制条件少,门槛低。它的出现,结合了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两者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保证较高审计质量的同时,注册会计师也能承受住执业风险。
但是,学界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缺乏系统的研究,也未能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风险防控措施,理论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为了解决研究现状不够理想的局面,本文尝试通过理论梳理,并结合行业相关资料、调查问卷的结果等实际情况,给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