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兴起于二十世纪70年代中后期,并于90年代形成非政府组织研究的高潮。
莱斯特。萨拉蒙认为,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分配性、自治性和志愿性是非政府组织的五大特征[ ]。同时,民间公益组织作为第三部门 ,相较于第一、第二部门而言,在解决社会问题、回应社会需求方面,更加灵活、高效、专业,其规模小、决策快、服务导向等特点,有利于迅速合理地整合社会资源,为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提供帮助,切实解决社会问题。非政府组织具有非政府和非营利的双重属性,能够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较好地对社会公益和福利实现补充[ ]。87630
亨利。汉斯曼的“合约失灵”理论认为,民间组织出于其非营利的特性,能够极大地弥补消费者与产品服务提供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合约失灵”,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提高效率,具有比政府和市场营利组织更高的可信度[ ]。
莱斯特·萨拉蒙和赫尔姆特·安海两位学者认为,民间公益组织与政府相比在某些方面独具优势,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国民收入,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影响政府政策方面起到作用[ ]。论文网
西方学者提出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但不一定是支配性作用,介于市场与公共部门之间的民间组织应该承担重要的角色,依托自身资源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发挥优势。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也需要民间公益组织发挥更大的职能[ ]。
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制度主要分为自由成立和登记设立两种。自由成立的方式下,只要有一定数量的人数就可以自行成立非政府组织,接受社会捐助,开展公益活动,无需政府批准。非政府组织得到来自政府的资金支持,主要是通过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政府也向非政府组织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社会发展较早,也相对完备,民主化程度高,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建立了较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由于良好的社会公益文化氛围,公民积极主动行使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权,绝大多数的非政府组织也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政府和媒体的监督,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发达国家“轻登记、重监管”的做法显然有别于我国“重登记、轻监管”的模式,更利于社会公益领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 国内草根公益组织的研究
国内非政府组织的研究相较西方国家起步较晚,尚不完善,对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很多时候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有官方或者半官方背景的组织开展,对于纯粹的、更加广泛存在的草根公益组织的关注却远远不够,对草根公益组织的研究也很不足。
中国草根公益组织在其不断发展的探索中显示其社会价值。作为连接政府和人民的桥梁,草根公益组织更能够代表广大人民尤其是基层群众的利益,能够分担政府改革过程中让渡的很多职能,填补政府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公益真空”,能够服务基层群众,为边缘群体或者弱势群体发声,充分调动和利用民间资源用于发展公益事业,促进公益事业的多元化发展,有利于培育社会公益氛围,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草根公益组织相较于正式的官办或半官办的公益组织,在选定服务领域、回应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具有更高的灵活性,更能反映各地区社会基层的问题和需求,提供基层所需要的公益服务或公益产品,甚至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决策。草根公益组织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扶贫济困、提供社会福利、推动基础教育、疾病儿童救助、妇女权益维护、环境保护、社会文化等众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