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内研究现状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国内外研究历史不是很长,尤其是我国,与国外相比,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当的晚,的研究程度尚不成熟。因为我国人口多,民族也多,各地区发展不均匀,导致我国立法速度滞后于时代的发展,这说明,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我国立法,以及公民的一些新的权力得到有效保护。隐私权与相关的权利才开始规定于我国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之上。目前我国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来保护。而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只限于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形式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之中。89437

而我国有关网络隐私权的规定只能在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道道体现。计算机网络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同性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其保护手段过于脆弱,根本无法给网络隐私权受害者提供实质性的保护。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7年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合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等。虽然有一定的数量,但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得到很高的效率。所以不能直接用网络隐私权法律规定来保护权利而用其他部门法。公民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自己个人隐私的权利,挽回自己的隐私上的损失,再加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还不是特别高,而且保护起来,一些案子立案,调查起来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也不一定能得到保护。而保护网络隐私权上也只能靠传统的隐私权规定来实现。而用这些规定人们只能要求加害人经济损害上的责任,而没法挽回是实现精神上的损失。我国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需重视隐私权的立法,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是我国立法上存在的很重要且需重点要解决的问题。论文网

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隐私权的保护研究起步早于我国。而且一些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地隐私权法律体系。而且因为哪些地区的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比较重视,自我隐私权保护意识比较强,经济发展,立法与网络技术发展也基本同步,大部分隐私权问题还是得到了有效地处理。美国能形成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也是随着科技发展从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的。关于网络隐私上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增多,甚至可以直接靠网络隐私权上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美国1971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条法律规定上虽然没有隐私权的字样,但隐私权是这些法律条文保护的重要利益之一,这对个人住所,人身保护的法律条例,且很大程度上可以保护公民这方面的权利。早在1997年克林顿政府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报告》。法国在1970年增补《民法典》第9条规定:“每个人均可享有私生活获得尊重的权利”,即认可网络隐私权,这说明法国还很早开始研究隐私权问题,立法上相当发展。法国公民的保护个人隐私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欧盟议会1995年10月24日通过《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由此可见,欧盟早就已经把网络隐私权视为基本人格权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以上只是一些发达国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的状况,世界各地可能对隐私权的保护的研究不少,所以我国得更加重视国外研究现状,吸收国外先进的保护经验,通过宣传等方式提高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各行也要积极配合,发挥自己的保护作用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更加完善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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