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外的研究现状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在国外的研究起步较早。在1913年的瑞士洛桑就已经成立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严格的法律形式有合同的治理、契约的管理、合同的规范化与标准化。通用条款,有表达类级的共性包括目的、权力义务、监督、裁判等等。而专用条款,需要明确个级共性包括类级共性的各种形态 “FIDIC的合同条款”是一种包含辩证的合同条款,是拥有坚定的思维基础的条款,是目前国际上最通用的合同条款格式,是目前工程合同的参考条件。
在FIDIC逐渐的发展很久之后,其他国家也慢慢开始了研究适合自己国家建设工程的领域所合适的合同规范性文件,比如ICE、AIA等众多的组织相继成立,并且制定了他们国家所适合的合同文件。ICE的全称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编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这个合同文本从英国自身的条件和情况出发,对在道路施工和桥梁建设等一系列土木工程建设方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作了非常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全球广泛的采用了其设定,该合同文本同时也适用于作为各种资质评定的系统。
AIA是美国建筑师协会的缩写简称,美国编制的AIA合同文本也是对建筑工程的领域做出了规定,它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规范建造师的等级和水平,从而提高人们的住房环境和居住环境,因此,AIA所定的建筑合同的文本被美国各个地区广泛的应用。
VOB是德国从德国的建筑工程现实出发,而指定的用于德国建筑工程各个企业的招投标合同的文本,VOB也大量参考了国际上各个知名的合同文本从而制定出来的,但是它只适用于德国地区,而这些合同文本也仅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招投标方面,因此VOB的应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VOB还是建筑工程领域中非常具有权威的合同文本,并且它有非常广泛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