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记者观察到,此次正式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比征求意见稿多了 “管理”二字,旨在突出管理,强调落实政府责任。
2.3.1 倡导学生就近入学,优先乘坐公交车
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为此,《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3.2幼儿和高中学生未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
《条例》第2条规定:《条例》所称的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为义务教育阶段乘坐校车的学生保驾护航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其中,并未将幼儿和高中学生纳入其中。
2.3.3 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
校车资金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校车发展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运行。为此,《条例》指出: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2012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对于筹措校车经费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2.3.4 地方人民政府对校车安全负总责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众多容易造成权限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为此,《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2.3.5 个体经营者也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条例》第9条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扩大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将个体经营者纳入其中。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只有企业和按照政府规定设立的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在立法调研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地方个体客运经营者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在统一组织下提供校车服务。有些地方个体运输者和学校、家长联合签署协议,县级政府还为每辆校车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提出具体安全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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