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第 312 条确定了数据电文方式表决的合法性。以数据电文方式行使表决权,为依政令规定,经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法务省令规定的时间之前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向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表决票应记载的事项……依数据电文方式行使的表决权数,计入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权数。
(三)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日本对召集请求权的规定极为简单直观,要求持股 3%的股东享有召集请求权。具有合理的原因,且需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
(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日本只是规定,在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收购公司在做出决议之前自己享有的公司股份。与美国相比,日本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方面的规定较少,可见其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
三、 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分析
(一)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股东的知情权是其参与公司经营,作出决定的前提。股东必须了解到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来作出相关的判断。我国《公司法》第98条当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为股东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设置了障碍。
(二)表决权回避制度
在公司法的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事项的议事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很好的保护了上市公司去股东权益,这样的制度却没有在一般公司中实现。
(三)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资本多数决是一个实质上公平的方法,股东能够在投票时能够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的情况出现,实现公司内部平衡和民主的实现。但是它的滥用造成了一股独大的情况,违背了累积投票制的初衷。
(四)异议回购请求权
股东的异议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时,对该决定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的权利。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收买请求权的情况做了规定,但相应的情况并不相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严于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具体行使情形及方式,公司法均未能作出明确规定,对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有待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对于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行使事由应增设其他情形的概括规定;二是确定异议股东股份收购的价格应参照公司做出决定之日的股票价格或公司每股净资产价值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三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增设特殊情况下异议股东不得提出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款,以避免因股东退出公司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
(五)决议瑕疵救济制度
对决议撤销之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股东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超过该期间,法院就不予受理。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是好的,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造成维权艰难的。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46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