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待遇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股东代表诉讼做了规定,但存在着原告资格限制太严等问题。
四、对完善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股东的诚实信用义务
1.将股东的诚实信用义务以法律方式确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这是诚实信用的一个方面,但却并不清晰明了。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并达到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它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遵守承诺和法律规定,使得民事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也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因此应当在公司法中明确写明公司参与者的诚实信用义务,除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欺瞒公司,不因自己的行为造成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
2.试确立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补偿机制
对于公司及股东因违反诚实信用造成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小股东的损失予以补偿,以弥补中小股东遭受的损失。
(二)完善股东知情权
1.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完善
公司会计账簿是公司经营状况的直接体现,我国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这是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公司会计账簿包含了记载公司活动原始的数据,能够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可以使公司中小股东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发现和找出公司会计账簿的漏洞可以尽早的找出公司运行状况的不足,并为解决问题提供思路。应当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公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2.将董事会不予答复的情况细化,并尝试建立对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救济制度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基础,为了避免因股东查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因此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我国法律对股东知情权进行限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查阅股东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上述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规定,董事会在拒绝股东行使权利时,股东有通过诉讼救济的权利,但是这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没有规定,因此,应该讲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不予答复的情况及原因细化,在合理的范围内实现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和知情的范围,并且在法律上确立股东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权利。
(三)完善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避免大股东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票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3):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46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