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累积投票制有利于提高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降低其投资风险,可以协调股东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为图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并可发挥董事会内部的平衡与制约作用实现管理的民主化。但是它的滥用造成了一股独大的情况,违背了累积投票制的初衷。为了完善累积投票制,实现其本来面目,提出以下建议:
1.将累积投票制变为强制性的规范并写入公司章程
累积投票制有强制和许可两种方式,我国采用的是许可的形式。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在实际中,存在公司并未将累积投票制写入章程的情况,许可的形式不具有强制力。公司的大股东通过章程排斥累积投票制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因此,要把累积投票制变为强制性规范,要求公司必须把这一制度写入公司章程,成为对大股东、控股股东的约束,实现其内部制衡的管理的民主化。
2.扩大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
累积投票制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众所周知,非上市公司中累积投票制的实现并不确定,应当在广大的非上市公司中实现累积投票制,使好的制度发挥作用。
(四)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公司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提起诉讼时,诉讼程序漫长,与之相关的诉讼费用在提起诉讼时由原告预缴,诉讼成本高,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众多,持股人分散。这一持股数额的限制将大多数中小股东排除在了诉讼之外,应当放宽对持股比例的限制,放宽原告的条件。
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无动于衷,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将损失扩大,损害了股东的权益,应当将公司也列入被告,同时明确其他股东参与诉讼的权利,对其参诉时间和地位予以具体规定。
(五)完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股东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享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一规定中对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持股要求过
五、结语
中小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参与者,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参与和决定权,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存在不足,这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会逐渐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累积投票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分析了解决问题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一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相信随着法学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会得到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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